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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男子因感情不和与女友分手,后见女友另寻新欢,耿耿于怀,持刀翻窗进入女友家中

上海,男子因感情不和与女友分手,后见女友另寻新欢,耿耿于怀,持刀翻窗进入女友家中,将女友及其新男友残忍杀害。事后,男子被控故意杀人罪,怎料审判过程中,因病去世。女友家属认为房东、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房东、物业承担20%的责任,赔偿36万余元,法院这样判!(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骆某与女子汪某系情侣关系,4年前,2人因感情不和分手,分手后不久,汪某便另寻新欢与另一男子王某建立男女关系。

骆某对此耿耿于怀,于是深夜持刀从汪某租住的小区大门进入汪某租住的小区,借小区6楼爬梯爬到楼顶,又从楼顶平台翻越屋顶斜坡,下到6楼的空调外机上,再顺着下到汪某租住房间5楼空调外机上,用手拉了一下汪某租住房间的窗户发现未上锁,从窗户翻越进入汪某租住的房间内。

骆某进入汪某租住的房间后,直奔汪某的卧室,后被正在卧室内休息的汪某、王某二人发现。

双方发生争执,进而引发肢体冲突,冲突中,骆某多次大喊要杀了汪某、王某二人,引发邻居围观报警。

怎料,警方赶到现场后,发现,骆某已经将汪某、王某二人杀害,翻越小区围墙离开。

随后不久,警方便将骆某抓获,后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骆某立案调查。

谁料,案件审理过程中,骆某却因病去世。

汪某父母不能释怀,随后认为房东、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房东、物业赔偿,未果后,一纸诉状将房东、物业告上法庭,要求房东、物业连带承担汪某死亡的20%的责任,赔偿36万余元。

汪某父母认为房东应该承担责任的理由是,认为涉案房屋未加装窗户护栏、空调外机不当放置等安全隐患给骆某进入房间的机会。认为房东作为房屋的出租方,既未保证出租的房屋达到相应的安全标准,如实告知承租人租住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也未提醒承租人如何正确、安全使用房屋、注意避免危险发生。

认为物业应该承担责任的理由是,认为骆某不是小区业主或者租客,物业公司事发前没有对骆某进行登记、盘查,便放骆某进入小区。事发后,物业公司的保安长时间未赶赴现场控制凶手,也未对汪某、王某进行必要的救治,也对悲剧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怎么判?

一审法院除了查明前述事实,另查明,王某父母曾以相同的事实理由起诉房东和物业公司。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王某父母7.9万余元,王某父母和物业公司双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无证据证明房东和物业公司存在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情形,鉴于物业公司自愿补偿王某父母5万元,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物业公司限期补偿王某父母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与王某父母提起的已经生效案件系关联案件,各方也确认两案系同一事件引发,性质、案情相同,只是被害者不同。

生效判决已经确认因在案无证据材料证实房东与物业公司存在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情形,故对汪某父母要求房东和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能获得支持。

又经法院多次调解,物业公司拒绝自愿补偿。

综上,一审法院最终驳回了汪某父母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汪某父母表示不服,又提起上诉。

由于汪某父母并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法院审理后指出,《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表示,一审法院综合当事人陈述及在案的证据材料,基于本案与相关案件系同一事实引发且案情相同,在权利主张人汪某父母未提供充足的证据材料足以推翻业已生效法律文书的前提下,引用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对本案纠纷所作的处理并无不当。

汪某父母虽仍坚持其于一审审理期间的主张,但因其主张缺乏充足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综上,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了汪某父母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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