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石,40岁中年男子,长期依赖伟 哥来维持生活质量,结果服药后明显感觉效果不佳,他便找来之前的药盒进行对比,结果发现买到了假药,第二天男子去药店一口气买了50盒药,花了7140元,出门就给投诉了,要求药店假一赔十,共计7.14万,药店老板拒绝赔偿,说男子恶意索赔,怒斥他不安好心。于是男子将药店告上法庭,最后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湖北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夏刚像往常一样,走进了家附近的一家药店,购买伟 哥。
由于生活压力和工作繁忙,人到中年的他偶尔会借助药物来提升生活质量。
而这次,他选择的是市面上比较火的一个品牌,拿到药品后,夏刚没有多想,便按照说明服用了。
然而,等待中的效果并未如预期的那样,他明显感到药劲不足,与平常购买的伟 哥效果相差很多。
疑惑之下,他找到之前吃过的药盒,想着对比一下,看看不会买到假药了吧。
不比不知道,一比吓一跳,还真让他发现了问题。
他这次买的伟 哥包装看着跟正品没区别,但仔细观察,字体颜色以及防伪标识都有细微差别。
最主要的是,服用后的感受加上发现的这些问题,他扫码一搜,根本搜不到,他确信,这绝对不是正品。
夏刚一想,这事不能吃哑巴亏,这都什么年代了,药店还敢卖假药?胆子太大,要让药店付出代价。
转天夏刚再次到药店购买伟 哥,而且一口气要50盒,店员以为自己听错了,跟夏刚确认了3遍,因为之前他总来买,也算混个脸熟。
面对夏刚一次要这么多的数量虽然充满疑问,但又不太好过问,就按他说的数量给装起来了。
50盒伟 哥,7140元钱,夏刚奔都没打,付完钱拎着袋子,拿着付款小票就走了。
店员看着夏刚离开的背影摇了摇头,在她们看来,伟 哥作为隐私产品,顾客的需求总是难以捉摸。
而夏刚前脚出门,后脚就给药监局打电话,说药店售卖假药,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退一赔十,合计7.14万元赔偿自己。
这边药店老板得知消息后,一脸懵圈,他怒斥夏刚不安好心,明知道药有问题还买那么多,就是恶意索赔,拒绝赔偿。
夏刚可不管这些,他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既然协商不了,那就走法律途径来维护,便一纸诉状将药店告上法庭。
法庭上夏刚提供了详细的证据,证明自己买的是假药。
而药店则坚称所有药品均来自正规渠道,有完整的进货记录和质量保证,不可能是假药。
后经过专业机构的检验,夏刚所购买伟哥确实都是假冒产品。
法院最后判决:药店退还夏刚7140元,并额外赔偿7.14万元,并没收药店不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停业整顿等处罚。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才认定这件事呢?
1、夏刚买了50盒假药,要求药店退一赔十,是否合理。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夏刚购买的伟 哥,不符合安全标准,虽然属于非处方药,但是作为直接入口的产品,同样适用该法律规定。
2、药店老板认为夏刚明知道药有问题还一次买50盒假药,要求退一罚十,是恶意索赔,属于敲诈勒索。
《刑法》第27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夏刚索要十倍赔偿的行为,是因为买的伟 哥确实是假药,这才要求药店赔偿10倍药款,因此,并没有构成敲诈勒索罪。
3、法院最后判决药店赔偿夏刚7.14万,并切没收不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停业整顿等处罚。
《药品管理法》第116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法院认为药店作为销售者,应当保证其销售的商品符合质量要求,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根据《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药店销售假冒产品,支持夏刚退一赔十诉求,并且药店还需承担案件受理费用及承担相应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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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