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长沙买了套房后竟然忘记了,5年后回家一看,女子当场崩溃

小丸子没心事 2023-04-13 15:08:47

对于一般人来说,房子可以说是奋斗的目标之一,如果家庭条件允许的话,相信大部分人都会选择先买一套房子,毕竟有了家才算有了归宿,要是连个落脚的地方都没有,又何谈未来?比如说湖南邵阳的沈小姐,她的家庭条件不错,刚毕业就在母亲的帮助下在长沙买了一套房,这无疑让沈小姐走在了无数人前面。

之所以会在长沙买房,是因为沈小姐一开始是准备到长沙工作的,而且那时她已经在长沙找到了一份稳定的工作,所以母亲就打算先在长沙给沈小姐买一套房子,以后就让她在长沙安家。

但计划赶不上变化,因为一些变故,沈小姐没能去长沙参加工作,所以也就没想着要去长沙落脚,这套房子也就暂时闲置了下来。房子的过户手续已经办好,而且沈小姐也已经支付了房款,所以她也没太在意,房子就在那里,难不成还会长脚跑掉不成?

后来沈小姐在邵阳有了工作,她也渐渐忘了自己在长沙还有套房子。直到五年后,沈小姐家出了些事,急需一笔钱来救急,这时粗心的沈小姐才想起了五年前在长沙买的那套房子。于是她立马前往长沙,想赶紧把这套房子卖了救急。

但当她赶到房子里时,眼前的一幕却让她惊呆了,原来里面足足住了八户人家,她一问才知道,这八户人家都是租住在这里的,而房东竟然是当初卖给沈小姐房子的许某。沈小姐一听气极了,于是她立马找到物业,想将这件事弄清楚。

而物业却告诉她,她作为房主,这五年来的物业费一次都没交过,已经欠了大概一万元。沈小姐一听顿时一阵火大,她这五年来没有在这房子里住过一分钟,而且是许某将房子租了出去,这笔物业费凭什么让她来交?但物业表示,她是户主,所以物业费只能找她要。

沈小姐一阵恼火,随后她找到许某,质问他到底是怎么回事,而许某却态度恶劣,还威胁沈小姐说:“你要是想把房屋弄回去,我就和你鱼死网破!”无奈之下,沈小姐只能将许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为自己讨回公道。

总的来说,沈小姐的诉求主要有两个,第一,要求许某将房屋恢复原样,第二,确定物业费究竟该谁来交。那么沈小姐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首先是房屋本身的问题,据法院的调查,

许某当初是将房子作为贷款的抵押,但最后他做生意时将这笔钱亏掉了,因此这套房子就被沈小姐以低价买了过去,而许某回头一想,以这么低的价格卖掉房子很亏,而沈小姐又迟迟没有搬过来。

所以他就自作主张将房子隔断成了八个小隔间,并用于出租,以此来弥补自己的“损失”,那么他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原《物权法》第四十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早在五年前,这套房子就已经过户到了沈小姐名下,而且沈小姐是一次性付清了房款,因此在五年前,这套房子的所有权就已经归沈小姐了。所以许某擅自改造房屋并出租的行为就属于侵犯了沈小姐的房屋所有权,因此是不合法的。

所以沈小姐有权要求许某将房屋结构恢复原状,并且要求租客搬离,至于之后沈小姐如何处理这套房子则是她的自由。而且许某的行为也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如果许某私自改造房屋结构的行为对房屋造成了损害,那么他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然后是这笔物业费该谁来交的问题,原则上,物业费只要产生,那么承担的主体就应当是户主本人,也就是说,这笔物业费从原则上来说是应该由沈小姐缴纳的,但物业费是一种服务性质的收费,作为户主沈小姐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

虽然小区物业为房子中的租户提供了物业服务,但这是在沈小姐不知情的情况下产生的,那么要求沈小姐缴纳物业费似乎又不太合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缴,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既然沈小姐已经和物业签订了合同,那么无论如何,沈小姐都必须承担这笔物业费,即便她不知情,这也是诚信原则的体现。不得不说沈小姐实在是心大,花80万买一套房子都能忘了,而许某的行为自然是不合法的,他的做法和鸠占鹊巢没什么两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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