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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郭某某与王某某商量销售实名认证微信账号牟利。王负责通过互联网购

2022年11月,郭某某与王某某商量销售实名认证微信账号牟利。王负责通过互联网购买公民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籍贯等)和未经实名认证的微信账号。挂断微信账号,提高活动,然后绑定购买的公民身份信息进行实名认证。郭某负责通过网络销售上述实名认证的微信账号。王某购买公民身份信息的价格约为4元/个,购买未实名认证微信账号的价格约为200元/个。与郭某结算实名认证微信账号的价格为每个225元至230元,郭某销售实名认证微信账号的价格约为250元/个。经核实,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郭某某、王某某共销售实名认证微信账号600余个,郭某某从中获利1.4万元,王某某从中获利1.2万元。 仓山法院认为,被告郭、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后,郭被判处三年监禁,缓刑四年,罚款8万元;王被判处三年监禁,缓刑三年六个月,罚款7万元。 法官提醒:公民的个人信息属于本人,包括本人在内的任何人不得随意出售。犯罪分子通过不正当渠道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在互联网时代,我们必须提高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不易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