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年代,一名被判犯有“贩卖布票罪”的年轻女子,她神情木然,胸前挂着一个大白牌,上面写着她的名字和所犯的罪名。
北京某街道上,一名年轻女子被警察押送在大街上公开示众。她双手被铐,胸前挂着一块写有她姓名和罪名的大白牌。这名女子神情木然,面无表情地走在街道上,任由周围的人指指点点。 事情还要追溯到几天前。那时,这名女子的生活十分拮据。她是一名工人,在一家国营工厂上班。虽然每月都有工资,但是由于工资微薄,仅够维持温饱,生活质量很差。她的丈夫是一名建筑工人,收入也不稳定。他们还有一个正在上小学的孩子需要抚养。面对水涨船高的物价,这个家庭入不敷出。 女子想到,也许可以通过在黑市倒卖布票,来换取一些额外的收入。当时,社会上布票等票证的供应十分短缺,但黑市上却很流行。由于女子平时工作勤恳,工厂给了她一些布票作为奖励。她觉得与其把布票换成自己并不十分需要的衣物,不如拿到黑市上卖掉,用换来的钱购买一些家里更需要的东西,比如食用油、肉类或者学习用品。尽管她知道倒卖布票属于违法行为,但在生活的重压下,她还是铤而走险。 这一决定要追溯到当时的社会背景。20世纪50年代,我国百废待兴,社会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国家对市场实行统一管控,对主要商品实行计划供应票证制度。从1953年开始,布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老百姓购买棉布、毛料等织物,除了人民币现金,还必须出具布票。除了布票以外,粮票、肉票、油票等各种票证也纷纷出台。人们不得不学会在票证指定的商店购买指定物品,自由选择和交易受到极大限制。在物资普遍匮乏的年代,配给票证成为了维系人们生活的重要保障。 但另一方面,票证的出现也导致了黑市的泛滥。由于合法渠道无法满足需求,不少人会在黑市高价购买票证,或者倒卖手中的余粮余票。官方虽然三令五申,禁止票证买卖,但在利益的驱使下,地下交易依然屡禁不止。这名妇女正是在这种大环境下走上了倒卖布票的道路。 女子第一次背着丈夫偷偷拿布票到黑市时,内心忐忑不安。她生怕被警察发现,又担心遇到骗子吃亏。她带着5张布票,打算换10元钱。这个数目说大不大,但对于一个月工资只有40多元的工人家庭而言,也是一笔不小的收入。就在交易即将达成的时候,黑市突然遭到了警方的突击检查。女子当场被捕,5张布票也成了警方的物证。 在当时那个特殊的年代,倒卖票证被视为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发布了《关于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等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指出对倒票投机牟利,情节较轻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名女子虽然只是初犯,倒卖的数量也不多,但仍被法院判处了2年有期徒刑。
除了要在狱中服刑以外,这名女子还被当地派出所和街道办安排在大街上示众。当众游街示众曾经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做法,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在封建社会,游街示众是一种非常残酷的肉刑,犯人不仅要忍受肉体的折磨,还要忍受巨大的精神羞辱。即便到了共和国时期,这种做法在某些地方依然存在,成为对违法犯罪人员进行惩戒的一种手段。直到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才明确指出,这种做法不符合刑法的规定,属于司法机关滥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游街示众才最终在我国绝迹。 从现代法治的视角来看,当年对倒卖布票的行为适用刑法处罚,本身就存在诸多问题。首先,"贩卖布票罪"在当时的刑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主要依据的是上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说明在法律层面是模糊的。其次,在物质匮乏年代,民众迫于生计倒卖票证,很大程度上是困境所迫,并非主观恶性太大,适用刑罚不免显得过于严苛。再次,在量刑上,最高可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与倒卖的数量完全不成比例。此外,从程序上看,当众示众明显有悖于法律的规定和人道主义精神,是对人的尊严的极大侵犯。 这些问题的存在,反映出当时的立法和司法还不够成熟,法治意识和人权观念淡薄。在很长一段时期里,我国的法律常常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和阶级斗争色彩,重刑主义盛行,疑罪从有,程序正义缺失。这造成了大量的冤假错案。直到改革开放以后,人们的法治意识才逐渐提高。1979年刑法、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进入了依法治国的新阶段。 当年那个因为倒卖5张布票就锒铛入狱、还要当众受辱的女子,在如今已不会重现。在物质极大丰富的今天,票证早已退出历史舞台。即便一个人从事了某些违法的经济活动,我们也会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惩戒的同时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这名女子的遭遇提醒我们,法治不仅要惩恶,更要扬善。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号召下,相信我们的社会将越来越文明,越来越有人情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