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榆林某物业经理被控寻衅滋事案 辩护人是指多个侦查记录的签名笔迹不一致 李浩,陕西省榆林市市民,曾是当地青云镇塞上明珠园社区的物业经理。2015年,李浩以社区一所幼儿园非法办学、存在火灾隐患为由,向有关部门报告,防止幼儿园开学。时隔八年,2023年11月,李浩因此事被控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2024年8月29日,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在榆阳区看守所公开审理。 涉事幼儿园10月16日,记者从李浩的家人那里得知,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指出:“三名调查人员的签名显然有几种不同的笔迹,不能由同一个人签名。” 记者还就李浩家属反映的情况,分别打电话给三名调查人员。 辩护律师:同一调查人员有四种不同的笔迹 李浩的家人说,辩护律师在审判期间为李浩辩护,并在法庭上指出:“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调查人员杜的签名至少有四种不同的笔迹;调查人员何的签名至少有三种不同的笔迹;调查人员马的签名至少有两种不同的笔迹。笔迹差别很大,一眼就能看出不是同一个人写的。此外,在杜签名的多份询问记录中,辩护人向李浩证实杜没有参与讯问。 ” 针对李浩家属反映的情况,记者分别致电马某亮、何某泽、杜某。马某亮说:“我不知道(这件事)。何某泽说:“我确实参与过这个案子,但几年前。正常情况下,如果我在笔录上签字,应该是我签的。杜某说,采访需要联系榆阳市公安局政工科。随后,记者联系了局政工程部门,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相关情况,将首先了解调查人员。 据李浩家属介绍,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提出调查人员签名笔迹不一致后,审判长在法庭上表示,要求检察官核实杜和其他调查人员是否签字,杜是否参与审判,并在法庭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法院解释情况。”目前还没有调查结果。”调查进展如何?记者试图联系检察官,但他的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的状态。 律师:如果不能纠正或做出合理的解释 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北京首信(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尚祥军律师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8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条例》第202条的规定,侦查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只有一名侦查人员是违反法律程序的。根据《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纠正或者合理解释。否则,物证和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对于只有一名讯问人员签字,另一名讯问人员的签字是由他人签字的,本质上也是一名讯问人员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纠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排除证据作为非法证据。 梳理案件进展 2011年4月,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青云镇的刘某祥(被告李浩的岳父)和邻村的尤某堂、张某兵、张某明共同开发了当地新农村建设项目“明珠园”。 2014年3月,由于项目运营存在差异,四人召开股东大会,刘某祥、张某明、张某兵退出,由尤某堂接手。由于种种原因,社区建成后未办理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 2014年5月,尤某堂将社区商住楼租给女儿、女婿,开设大风车明珠幼儿园。 自2015年2月以来,刘认为社区未通过竣工验收,未通过消防验收,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多次报告幼儿园涉嫌非法办学,女婿李浩阻止幼儿园开学。在此期间,双方发生了多次冲突,但公安机关认定为民事纠纷。10月,李浩和其他人停止了阻止幼儿园的开放。 2019年7月,李浩因上述行为突然被榆阳区公安局拘留。但榆阳区检察院认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未被逮捕。 2023年11月,李浩因“严重影响幼儿园正常办学秩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再次被拘留。李浩认为,非法办学的幼儿园没有“正常”的办学秩序。 2024年2月29日,榆阳区检察院向榆阳区法院提起公诉。 2024年8月29日,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在榆阳区看守所公开审理此案一审。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