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老人承包了个鱼塘。深夜,他发现有3个男孩偷鱼,老人逮住了其中一个。同伙情

米粒侃社会 2024-10-22 17:43:48

广东,一老人承包了个鱼塘。深夜,他发现有3个男孩偷鱼,老人逮住了其中一个。同伙情急之下,将老人推入水中,结果导致另一个小偷溺水而亡。家属认为老人没有施救,将他告上法庭。一审判决老人赔偿家属41433元。老人不服上诉,二审判决亮了。

(案例来源: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67岁的吴玉清老人,在村里承包了一个鱼塘。因为经常有人半夜偷鱼,所以吴玉清每晚都会去巡视几次。

这天,他打着水电筒来到鱼塘,竟看见三个男人在他鱼塘钓鱼,吴玉清大喊一声:“你们是谁?” 这些人见事情败露,火速逃窜。

吴玉清在后面奋力追赶,其中一个叫李伟的男人,竟直接跳入池塘。 吴玉清见另外两人已经跑远,朝鱼塘扔了几块小石头,还同时拿竹竿继续追赶落水的李伟。

最终游得精疲力尽的李伟上了岸。

当时李伟站在一块石板上,吴玉清拦着不让他离开。要求其报上名字,并保证以后不会再来偷鱼。就在这过程中,李伟的同伙突然从身后,推了吴玉清一把。

结果导致吴玉清和李伟同时落入水中。67岁的吴玉清老人并不会游泳,费尽全力他才爬了上岸,可大难不死的他,很快就想起了同样落水的李伟。

吴玉清在岸边大声呼救,却是无人应答,此时,李伟不见踪影,他的两个同伙也不知所踪。吴玉清担心李伟出事。

立即回家拨打了110报警,警方接警后,来到鱼塘打捞,但没有发现李伟。这时,大家都以为李伟可能是爬上岸回家了。

可惜真相并非如此,李伟迟迟联系不上家人急得如热锅上的蚂蚁。当天下午5点多,警方在鱼塘打捞上了李伟的尸体。

经法医鉴定,李伟是溺水身亡。

家属认为鱼塘主吴玉清老人需要为李伟的死负责任,将他起诉到法庭。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一审判决,吴玉清老人犯过失致人死亡,有期徒刑2年,赔偿家属41443元。同伙王强也就是从背后推吴玉清老人的那个家伙,犯过失致人死亡有期徒刑4年。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三方均表示不服上诉。

1、鱼塘主认为他发现有人偷自己的鱼,出面制止并没有任何过错。另外,他被人推入水中,自己也是受害者,没有理由让他来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267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在吴玉清看来,鱼塘是他的私有财产,任何人都不能随意侵犯。有人偷自己的鱼,他制止,追赶是为 了可护自己的财产不受侵犯,属于正当防卫。在整个过程中,他并没有采取过激行为,也没有对李伟实施身体伤害。

李伟溺水身亡,并非是他的过错。若不是救生欲望强念,自己也可能是跟李伟一样的下场。他明明是受害者,却还要背负过失致人死亡罪,没这个道理。

2、家属却认为,李伟的死跟鱼塘主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他并没有尽到最基本的救助义务。

《民法典》第1005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在家属看来,是由于李伟在第一次跳入池塘时,被吴玉清不停追赶,导致李伟体力耗尽,第二次落水时,李伟无法自救。而在落水后,李伟还曾向吴玉清求助,抱住他的双腿,但却被吴玉清奋力甩开。

吴玉清有救助义务,却见死不救,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吴玉清已年满66周岁,自己也不会游泳,在那样的情形之下,他摆脱李伟自行上岸,也是为了避免自己人身危险的合法行为。事后,他也积极向外界寻求帮助,并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审判决,吴玉清老人无罪,也不需要承担任何民事赔偿。

3、李伟的同伙不仅构成抢劫罪还有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有些人可能以为,李伟等人应该构成偷窃罪,而事实上他们只是偷了两条鱼,价值24块。金额太少,就只能是治安拘留。

此案李伟等人偷鱼被发现,他们奋力逃跑,而后同伙又对鱼塘主使用暴力,将他推入池塘,差点让老人丧命,性质恶劣,因此他们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另外,同伙王强将老人推入鱼塘,王强明知道李伟落水,可他却并没有对其进行施救,而是自行离开。王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也是他间接害了李伟。

数罪并罚,同伙最终被判有期徒刑4年,民事赔偿家属另外起诉。

但同伙却一直认为自己没有错,并不是故意的,也没有想到会是这样的后果。

个人认为二审法院判决公正,合理。

鱼塘主无罪释放大快人心,作为成年人,三个偷鱼贼需要为他们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而不是让一个无辜的老人来买单。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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