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死亡火化9个月后未留骨灰,家属起诉医院和殡仪馆,法院判决 一个9个月大的婴儿在医院接受治疗后死亡。父母委托医院处理婴儿遗体,但得知殡仪馆火化婴儿后没有保留骨灰。 据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10月21日报道,近日,法院审理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法院裁定重庆某医院向原告胡、陈道歉,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4万元。 2023年1月,胡某、陈某的女儿因病到重庆某医院住院。手术治疗也未能挽回其生命,胡某、陈某的女儿不幸死亡。 随后,胡某委托医院太平间工作人员刘某处理女儿遗体火化及一切后事。 刘把尸体交给了一家殡仪馆。殡仪馆的工作人员告诉刘:3岁以下的尸体没有骨灰,需要做出“无灰”的承诺。因此,刘在遗体到博物馆的通知中写道:“同意火化 不看遗体 无灰”,并在通知“家属或葬礼承办人”签字处签字。尸体火化后,胡和陈要求殡仪馆提供死者骨灰。 殡仪馆表示,采灰火化机使用说明书规定:“0-3岁婴儿由于发育不完全,骨骼钙化不完全,骨骼小,密度低,质量轻。高温焚烧碳化后,炉内负压下无骨灰保留。”并提交的遗体到博物馆的通知显示,同意火化不看遗体没有骨灰。 医院表示,婴儿死亡后,胡和陈就事后处理发出书面承诺书,殡仪馆火化。医院不知道死者骨灰是否保留。胡和陈随后起诉了医院和殡仪馆。 为了查明事实,法院致函民政部门询问3岁以下婴儿骨灰是否保留,并致电重庆市内外部分殡仪馆保留婴儿火化骨灰。最后,我了解到,9个月大的儿童火化后可以保留少量骨灰。婴儿遗体火化基本上没有骨灰,但这并不意味着根本没有骨灰。 法院认为,根据对中华民族葬礼的普遍认知,死者火化并不意味着葬礼的结束。骨灰作为情感寄托的重要载体,对死者具有重大的人格利益,火化后仍将处理葬礼。胡、陈授权医院处理尸体,应含有保留死者骨灰的意义,不仅符合公众的普遍认知,而且符合人类道德和情感需求。 《民法典》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多项事务,或者总结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涉及处罚委托人重大利益的,一般需要特别委托,防止受托人权限过大,损害委托人利益。 因此,骨灰的处理需要原告的特别授权,但委托书没有明确记载死者骨灰或委托事项没有明确提出不保留骨灰。医院既未经原告授权处理骨灰,也未征求原告意见,导致殡仪馆未提取骨灰,存在重大过错。现在孩子的骨灰无法归还,原告夫妇失去了向死去的亲人致敬的特殊载体,给原告夫妇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法院随后作出了上述判决。 “国家的重大事件是牺牲和军队。”葬礼是五种礼物之一,具有培养、教育和向哀悼致敬的作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中国殡葬改革的推进,骨灰作为近亲的特殊情感载体,具有强烈的情感因素,具有强烈的人格属性,承载着丰富的人格利益和道德道德。 《民法典》规定:“如果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和遗体受到侵犯,其配偶、子女和父母有权要求行为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司法解释还规定:“如果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体等受到侵犯,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由此可见,骨灰虽然没有遗体和遗体的外在形态,但仍然承载着亲属的情感和精神寄托,具有特殊的象征意义,应受法律保护。 法律对死者遗体等人格利益的保护,本质上是对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延伸保护,受保护的对象是死者的人格利益。行为人侵犯死者的骨灰不仅会侵犯死者的人格尊严,还会造成死者近亲属的精神痛苦。作为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者,死者近亲属有权管理和处罚骨灰。当骨灰被他人侵犯或处罚时,可以向侵权人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