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拍黄瓜”的厨师跳槽被索赔10万?法院判了

身边24小时 2024-10-22 19:06:35

刘某是一名冷菜厨师,每天的工作就是制作拌黄瓜、水煮毛豆等,因为离职后从事同样工作,被原公司以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为由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违约金及损失共计10万余元。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基本案情

刘某原系某餐饮公司冷菜厨师,在入职时与餐饮公司签订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刘某负有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在劳动合同终止后2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进行或牵涉进在任何方面与公司业务相竞争或相似的业务,刘某若不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所取得的利益归公司所有,且应支付违约金5000-10000元。2022年5月,刘某从该公司离职。餐饮公司未向刘某支付过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离职后,刘某于2022年7月至2023年2月期间在一家酒店从事配菜等工作,2023年2月至诉前又在另一家酒店从事冷菜厨师工作。

2023年4月,餐饮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支付违约金10000元,并赔偿损失91753元。该公司主张刘某在公司从事的是海鲜类菜品的制作,属于餐饮服务中的小众领域,刘某经过培训和长期工作后已掌握了其中的菜品制作技巧。刘某离职后继续从事厨师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

刘某陈述其在公司上班时,仅是从事拌黄瓜、毛豆等常规冷菜的制作,没有做过海鲜类的冷菜。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刘某与餐饮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是刘某仅是冷菜厨师,不足以证明其接触用人单位的保密信息,餐饮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刘某在工作期间获取了菜品制作技术秘密。餐饮公司将刘某纳入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当限制了刘某的权利,协议应属无效。故对餐饮公司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餐饮公司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心语

竞业限制制度设立的基本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维护劳动用工、人才流动和市场正当竞争的法律秩序,防范与遏制其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违反市场公平竞争与职业伦理,损害原用人单位的正当合法权益。尽管竞业限制制度的保护对象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及市场公平竞争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滥用这一制度。

本案中,刘某就是一名普通的冷菜厨师,他所从事的拌黄瓜、水煮毛豆等菜品属于生活中的常见菜品,几乎没有秘密性和专业性可言。用人单位曲解利用“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这一法律兜底性的规定,与作为普通厨师的刘某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明显不当限制了刘某“跳槽”的权利,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故最终我们驳回了用人单位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0 阅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