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景东,男子酒后与朋友入住酒店期间,又相约嫖娼。男子因心脏病急性发作导致猝死后

天狼看法 2024-10-22 22:23:11

云南景东,男子酒后与朋友入住酒店期间,又相约嫖娼。男子因心脏病急性发作导致猝死后,家属将两个朋友、酒店房东、酒店经营者一起告上法庭,索赔111万元。但法院却判决不用赔偿。

(来源:椒点视频、云南景东彝族自治县法院)

80后男子刘某与妻子史某育有12岁大的儿子 。一家三口平时与刘某80岁的老父亲共同生活。

去年11月15日晚上,刘某与男子罗某、王某等人,一起在三人的共同朋友解某家中聚餐喝酒。

众人在解某家中聚餐过程中,都喝了不少酒。

事后,刘某与罗某、王某一起到酒店开房入住。其中罗某住401号房,王某则入住在402号房,

可罗某入住酒店后,又与刘某相约一起嫖娼。

随后王某通过平台又在该酒店预订了一个房间。

王某下单后,刘某从酒店前台工作人员查某处拿到了房门钥匙,并声称等一下再补办入住手续。

次日凌晨2时50分,刘某拿到该酒店308号房间的钥匙后,领着一名女子入住在该房间。

3时20分,该女子递给酒店前台工作人员查某一部手机,并让其转交给401的客人,且该女子还让查某转告对方住在308房间客人身体不舒服。

查某得知后,就拿着手机准备去401号房间找罗某。4楼电梯打开时,查某刚好看到罗某从402房间走出来。随后查某就将手机交给罗某,并告知罗某称刚才那个女子说308房间客人不舒服。

罗某得知后,叫上402号房间的王某前去查看。

进入308号房间并发现刘某身体异常后,罗某、王某对其进行施救并拨打120、110求助。

120救护车到场后,医护人员现场抢救40多分钟,并初步判断刘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后经鉴定,刘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63mg/100ml,刘某强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猝死,即冠心病猝死,饮酒、情绪激动等可以是诱发被检者冠心病急性发作的因素。

据此,公安机关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性,并吊销了酒店的特种经营许可证。事后该酒店被关停。

但刘某家属完全接受不了,并认为罗某、王某及酒店的房东戴某、经营者沈某都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将上述4人告上法庭索赔111万元。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家属认为: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酒店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罗某、王某只是自行对刘某进行救治,没有及时给其找专业的救治医生,如果没有罗某、王某的参与和先前的行为,也不可能有此事发生。即罗某、王某与刘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第二,酒店出事时注册登记经营者是戴某,实际经营者是沈某,现在酒店已注销,刘某入住酒店时,酒店没有如实登记入住信息存在重大过错。

因此,戴某、沈某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戴某认为:根据其与沈某签订的合同约定,负责经营的沈某在经营者过程中,负有承担所有责任的义务,故其并非是本案的被告主体。

沈某认为:

酒店未登记是刘某在与罗某、王某入住401、402号房间时已经办理过入住手续,且刘某承诺一会下来补录。酒店的行为仅是违反公安机关对酒店相关管理规定,与刘某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王某辩称,其开了401、402号房间后,刘某与罗某看不上说要回家,其以为二人已回家。308号房间实际上是刘某自己到前台开的。虽然其对此没有过错责任,但愿意支付家属两三千元。

那么法院怎么判呢?

首先,家属认为酒店未按规定对刘某及另一女子进行登记,未尽审慎注意及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家属无法查明该女子身份向其索赔以及酒店未及时拨打120施救,未尽到合理救助义务,并要求酒店房东和经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主张。

但家属并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故应承担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其次,家属未提交证据证明酒店作为管理者提供的服务存在不安全因素和危险以及违反服务标准,以及存在违反安全保障的其他情形。

鉴定报告证实刘某系心脏病急性发作猝死,并非第三人进入房间实施侵权行为所致,系因自身身体疾病原因所导致,与其酒店违规未按要求登记旅客身份信息不存在因果关系;且家属不能提供证据否定鉴定报告的结论,故家属主张不成立。

最后,现有证据证明刘某死亡于自身疾病,与王某、罗某共同饮酒的行为不是必然地不可避免地发生刘某死亡的危害结果,个人是否参与饮酒以及饮酒的多少,都是出于自愿。

另外,无证据证明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存在劝酒行为。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身体健康状况、饮酒能力有充分的认识且其死亡与共同饮酒行为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加之罗某、王某得知刘某身体异常后已及时拨打120施救。

综上,法院驳回家属的所有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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