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宁,老伴带着儿女移民后,大爷让小其36岁的工厂女保洁员每天到其别墅打扫卫生

白羊登义文 2024-10-23 15:22:05

广东广宁,老伴带着儿女移民后,大爷让小其36岁的工厂女保洁员每天到其别墅打扫卫生、洗衣做饭,工资为2千元。大爷关闭工厂回老家养老时也带上保洁员。二人相处26年后,大爷去世。大爷儿子独自回来奔丧时发现大爷的存款少了31万元并报警。保洁员承认是其取走的,但拿出大爷自己找人拍的视频并找来证人作证,拟证明其26年来没涨过工资、这钱是大爷给其的补偿。大爷没回国的老伴得知公安机关认定不构成盗窃后,回国将保洁员告上法庭,要求返还29.3万元。

(来源: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

陈大爷出生于1935年。在广东佛山经营一家五金厂,生意做得特别大。1964年时,陈大爷经人介绍与比其小8岁的李大妈,登记结婚。

陈大爷与李大妈结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90年时,李大妈带着子女移民并加入外国国籍。妻子带着子女移民后,陈大爷继续经营五金厂。

1997年,陈大爷请了比其小36岁的成女士到五金厂当保洁员。后因见成女士做事细心负责任,陈大爷把自己别墅的钥匙也交给成女士,让其每天到别墅帮忙打扫卫生、洗衣做饭。

当时,陈大爷每月就给成女士开2千元的工资。

2021年,陈大爷将经营的五金厂结业回老家养老,并在征得成女士同意后,带上其一起回老家。

在回老家前,陈大爷将几千万元积蓄转给了其儿子陈先生。之后陈先生在广州购置别墅等资产。

成女士和陈大爷回到老家后,住在其老家的大别墅,并像之前一样照顾其日常生活起居。

2023年4月,88岁的陈大爷因病去世。

陈大爷去世后,只有儿子陈先生一人回到老家处理丧葬事宜。陈先生继承遗产时发现有一笔31万元的存款很可疑。

陈先生打印流水后发现,这31万元原来是定期存款,2022年8月15日到期后,转为活期,当天被取走1.7万元。之后,每天取5千元并已被取空。

陈先生认为,父亲不可能每天去银行取一次钱,而且,每天只取5千元。陈先生随即报警。

民警介入调查后发现取款人是成女士。但成女士声称是陈大爷为感谢其多年来的照顾,自愿赠与给其的钱款,并还掏出一段视频拟证明其说法。

视频拍摄时间为陈大爷去年前一个月。拍视频的人是当天到陈大爷家维修宽带的工作人员陆某。

视频显示,陈大爷说:“我的存款是我叫成女士带上我身份证、银行卡去银行拿的,是我自愿的!”

事后陆某到派出所证实,是陈大爷主动让其拍视频的、主要是担心其妻孩日后会找成女士麻烦。

据此,民警认为,成女士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几十年没回国的李大妈得知后,暴跳如雷,并回国将成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其31万元。

成女士认为:

第一,其每个月工资2千元,几十年都没有涨过工资,其取得的钱款是陈大爷给其的工资差价。

第二,取出1.7万元当天,陈大爷和明确表示要给其赠与20万元作为补偿,工作人员可以作证。

但因陈大爷该账户长期处于休眠状态不能办理转款手续,陈大爷才将身份证、银行卡及定期转活期后的银行卡的密码,交给其每天去提取的。

李大妈认为:

虽然其与陈大爷已经分居几十年,但二人未解除婚姻关系且一直保持联系,因此,陈大爷名下财产是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即便陆某及视频能够证明是陈大爷自愿的,陈大爷所实施的行为也侵犯其财产权。

法院最终这样判:

首先,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成女士承认每月劳动报酬为2千元,该报酬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成女士不能举证证明双方变更了劳动报酬的数额,因此,成女士主张陈大爷给付的钱款是劳动报酬差价的辩解,理据不足。

现有证据能够证明,陈大爷是基于成女士对其多年生活上照料的感激,出于对成女士日后生活的帮助而给予的赠与,故应当确认赠与合同成立。

其次,现有证据无法证明1.7万元是由成女士取得,因此,法院认定成女士只取得了29.3万元,并认定是属于李大妈与陈大爷的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民法典第301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一般只有离婚时才可分割。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属于无权处分。

民法典第311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除外。

成女士与陈大爷相处多年,对其婚姻家庭情况系明知的。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收取钱款已征得李大妈的同意,证人陆某也证实,陈大爷录视频是为了避免日后妻孩因其给予成女士款项而找其麻烦,况且,录制视频时成女士也在场。

因此,成女士并非是善意取得。

综上,法院判定成女士返还李大妈29.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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