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女子在网上认识了一名男网友,两人网聊了半个月,彼此感觉都不错,见面后更是看电影吃宵夜,俨然成了一对恋人,因为时间太晚,女子无奈来到男子家准备过夜,不曾想却和男子发生了关系,事后女子第一时间报了警。
在湖北省某城市,25岁的李女士是一名普通的白领,平日里工作繁忙,很少有时间社交,一个偶然的机会,她在一个社交app上认识了28岁的小王。
小王的照片看起来很阳光帅气,个人简介也写得颇有意思,两人一来二去,聊得很投机,从工作到兴趣爱好,从人生理想到家庭背景,他们似乎有说不完的话题。
半个月的网上交流,让李女士对小王产生了好感,她觉得小王是个有趣、有内涵的人,和他聊天总是很愉快,小王也表现出对李女士的兴趣,经常夸她聪明可爱。
在一个周末的晚上,小王提议见面。
"我们聊了这么久,是不是该见个面了?"他在消息里写道,"我知道一家不错的电影院,要不要一起去看电影?"
李女士犹豫了一下,虽然她对小王有好感,但毕竟只是网上认识的,见面还是有些紧张,但想到两人已经聊了这么久,应该不会有什么问题,于是她同意了。
见面那天,李女士精心打扮了一番,小王比照片上看起来更加高大英俊,他看到李女士,他露出了灿烂的笑容:"你比照片上更漂亮。"
这句话让李女士心里一暖,紧张感也消退了不少,两人一起走进电影院,选了一部最近很火的爱情片。
在黑暗的影院里,李女士能感觉到小王的目光时不时地落在自己身上,有几次他们的手不经意间碰到一起,都让李女士心跳加速。
电影结束后,已经是晚上10点多了,小王提议去吃宵夜,"我知道附近有家很棒的烧烤店,要不要去尝尝?"
李女士本想回家,但看着小王期待的眼神,又觉得第一次见面就这么结束有些可惜,于是她点头同意了。
在烧烤店里,两人边吃边聊,气氛越来越热络,小王还点了些啤酒,说是庆祝他们第一次见面。李女士平时不怎么喝酒,但在这样的氛围下,也喝了几口。
不知不觉中,时间已经过了凌晨,李女士看了看手机,发现最后一班地铁已经过了,打车回家又要一个多小时。她有些为难地看着小王。
小王似乎看出了她的困扰,"我家就在附近,要不你今晚就在我家住吧?我保证不会做什么的。"
李女士犹豫了,她知道去一个刚认识的男性家里过夜是很冒险的行为,但是小王在这半个月的交流中给她的印象一直很好,而且今天见面后更觉得他是个绅士,再加上酒精的作用,她的判断力有些模糊了。
"好吧,那就麻烦你了。"李女士最终同意了。
来到小王家,李女士发现这是一套整洁的单身公寓,小王很贴心地为她准备了新的毛巾和牙刷,还主动说自己可以睡沙发。
李女士洗漱完毕,躺在床上,心里还是有些不安,但想到小王的体贴,她渐渐放松下来,很快就睡着了。
然而,半夜里,李女士被一阵异动惊醒,她发现小王正压在她身上,正在对她进行侵犯,李女士惊恐万分,拼命挣扎,但酒精和睡意让她的反抗显得微弱无力。
整个过程中,李女士一直在哭泣和说"不要",但小王似乎陷入了某种疯狂状态,完全无视了她的反抗。
事情结束后,小王似乎才意识到自己做了什么。他慌乱地说:"对不起,我不知道怎么了。"
李女士没有理会他的道歉,颤抖着穿上衣服,立即离开了小王的家,一出门,她就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警察很快赶到,将小王带回警局调查,在询问中,小王坚称是双方自愿发生关系,并没有强迫,他说李女士当时没有明确拒绝,他以为她是愿意的。
但李女士坚持自己是被强奸的,她说自己明确表示了不愿意,而且当时处于半睡半醒的状态,根本无法做出有效的同意。
案件很快移交给检察院,检察官仔细审查了所有证据,包括双方的聊天记录、案发当晚的监控录像,以及法医的鉴定报告。
最终,检察院以强奸罪对小王提起公诉。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
在法庭上,双方都陈述了自己的版本,李女士的律师强调,即使李女士同意去小王家过夜,也不等于同意发生性关系,而且,在半睡半醒的状态下,李女士根本无法做出有效的同意。
小王的律师则辩称,整个过程中李女士没有明确拒绝或者剧烈反抗,小王误以为她是同意的,他认为这是一个误会,而不是故意的犯罪行为。
经过多次庭审,法院最终认定小王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性行为必须建立在双方明确同意的基础上。即使没有暴力,利用对方无法反抗的状态进行性行为,也构成强奸。
考虑到小王是初犯,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并表现出真诚的悔改,法院最终判处小王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同时小王需要向李女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这个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讨论,许多人认为,这个判决传递了一个重要信息:在性关系中,必须尊重对方的意愿,不能因为对方没有激烈反抗就认为是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