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梅州市丰顺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宗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该案被告人林某东使用非食品原料“吊白块”加工猪皮并销售,生产、销售加工后的成品猪皮金额合计80多万元。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以林某东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至5月29日期间,被告人林某东为使销售的猪皮防腐、外观色泽更好看,在加工猪皮时加入自己从淘宝网购买的“吊白块”(化学名:甲醛次硫酸氢钠),并通过微信等渠道将加工好的成品猪皮销售到河南、江西等地。至2023年5月29日,林某东加入“吊白块”的数量合计0.6千克,生产、销售加工后的成品猪皮金额合计80多万元。
该案由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丰顺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阐明在食品加工中添加非食品原料的危害后果,促使林某东真诚悔过,自愿认罪认罚。2024年4月10日,经丰顺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丰顺县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林某东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万元,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工作。
本案中,林某东作为食品行业生产、销售者,理应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信经营、守法经营,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但其为提高加工食品的防腐性、色泽外观美观度,在猪皮加工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吊白块”,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依法受到了严惩。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安以质为本,质以诚为根。食品安全事关你我他,为不法利益铤而走险终将害人害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