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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杀害儿媳,抛尸被判处死刑 泉州南安人侯某雯遇害,侯某雯公公戴某华于同月22日

公公杀害儿媳,抛尸被判处死刑 泉州南安人侯某雯遇害,侯某雯公公戴某华于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经公安机关调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22年3月10日作出初审判决,判处戴某华死刑,戴某华拒绝接受上诉。 根据判决书的审判记录,2021年8月20日7时许,戴某华因琐事与儿媳被害人侯某雯发生争执,于是在福建省南安市梅山镇浦仔村宫边31号家中的杂物间用手臂将侯某雯掐在脖子上,直到侯某雯摔倒在地,无法动弹。由于担心犯罪披露,戴某华于同日7时20分左右驾驶其车牌号为闽CLD076的解放牌货车将侯某文载至南安市洪濑镇纵三线至雪峰大道附近的一个垃圾场,将汽油倒入侯某文身上焚烧,然后驾驶货车将侯某文的残余尸骨载至南安市洪濑镇纵三线至本官岩寺方向的一条山沟。 在此期间,戴某华还隐藏了侯某雯的电动车,丢弃了侯某雯的手机和自己的犯罪衣服,在儿子戴某河寻找受害者时误导了他。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戴某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戴某华只是因为琐事纠纷,经常犯罪,在脖子伤害受害者后,因为担心犯罪暴露,用车辆运送受害者到野外垃圾场,用汽油燃烧受害者的身体,焚烧残留骨头到偏远的沟渠,丢弃隐藏证据,误导寻找行为,试图掩盖犯罪,逃避调查,没有得到受害者家属的理解,其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犯罪极其严重,应予严惩。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