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也算非法行医”?湖南益阳,男子30多年前通过考试,并取得相应执照,不料注册新

雪峰说法 2024-10-25 14:58:16

“这也算非法行医”?湖南益阳,男子30多年前通过考试,并取得相应执照,不料注册新牙科服务店后,被人举报非法行医,市卫健委经调查,对男子处罚款5万元,男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蒋某于5年前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字号为某“牙科服务店”,经营场所为沅江市草尾镇新建街,经营范围为洁牙服务。

5月21日,市卫健局受理网友发帖举报,该举报称:蒋某牙科诊所无证经营,非法行医,请卫生健康部门查实是否有行医资格。

同日,市卫健局对牙科服务店进行现场检查,对蒋某进行询问,蒋某的经营场所不能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

且蒋某不能提供有效的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蒋某诊所无诊疗记录但收取诊费,市卫健局制作相应笔录由蒋某签名确认,同时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后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等程序,市卫健局于7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蒋某无证为患者开展口腔诊疗活动。

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38条、第99条,市卫健局决定没收蒋某的医疗器械、罚款5万元,并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上述决定书于7月4日直接送达给蒋某,蒋某因拒绝签字,市卫健局工作人员将该决定书留置在蒋某服务店并拍照留存。

蒋某对该处罚不服,以处罚没有法律依据为由,将市卫健局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提出如下事实和理由:

依据执业医师法第43条,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

蒋某是一位乡村执业医生,于1984年获准湖南省沅江县个体开业行医执照,并办理营业执照一直执业至今,是经批准允许执业牙科门诊的。

蒋某执业至今37年,开办牙科诊所,为当地居民义诊式服务,门面也花费大量成本,现家庭经济困难,蒋某30多年来以牙科行医服务为生,在当地得到好评。

为证明自己主张,蒋某向法院提供营业执照、个体开业行医执照等证据,拟证明个体营业执照是1986年由县卫生局正式批文,且所经营诊所在市质监局报备过。

市卫健局辩称:

第一、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接网友举报后,执法人员前往调查,发现店内设置有牙科综合治疗机1台、消毒罐1个、牙模21套、打磨机1个,且诊疗台上有微信支付二微码。

蒋某现场不能提供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亦不能提供有效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涉嫌非法行医。

对蒋某进行调查询问时,蒋某承认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的情况下,从5年前开始,一直在为患者开展口腔诊疗活动。

在2017年9月,该诊所被市局立案查处,由于取缔困难,根据《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要求,5月24日,市卫健局请示后,上级部门同意对该诊所依法处理。

第二、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出示执法证件,制作案件受理记录和立案报告,并履行证据登记保存、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研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等程序。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99条规定,市卫健局对本案具有行政处罚职权,本案争议焦点为,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一、事实与证据方面。

蒋某虽持有1988年由县卫生局颁发的个体开业行医执照,但根据1994年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52条,本条例实施前已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在条例实施后6个月内,补办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蒋某在《条例》颁布实施后,未按照上述规定补办登记手续,其原持有的个体开业行医执照,不能替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且该行医执照对应的医疗机构为“牙科诊所”,而蒋某现经营的“牙科服务店”,是2018年新注册成立,并非原来的“牙科诊所”。

市卫健局通过相关执业注册系统查询,该店经营至今,蒋某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上述事实蒋某签名认可。

二、程序方面。市卫健局受理举报后,已履行现场检查、调查询问、证据登记保存、法制审核、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等程序,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

三、适用法律与量罚方面。

首先,根据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40条,蒋某经营的“牙科服务店”不属于诊所,只能视为一般意义上的医疗机构。

其次,作为诊所之外的医疗机构进行执业,应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99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可处违法所得5-20倍罚款,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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