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我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水域生态,希望这次增殖放流,可以尽量弥补过错。今后,我也将引以为戒,并劝导身边朋友不要进行非法捕捞。”日前,非法捕捞人员朱某某等4人购买11000尾细甲鱼鱼苗在雅砻江甘孜州九龙县朵洛乡曲窝河段流域进行增殖放流。
10月25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这是甘孜州九龙县人民检察院采用替代性增殖放流的方式,引导“生态违法者”转变为“生态修复者”的一个事例。
据了解,雅砻江九龙县朵洛乡曲窝河段流域属于九龙县天然水域。今年4月,刘某某、朱某某等4人在该水域使用电击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巡河的民警抓获。
经调查核实,刘某某等4人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电击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根据相关法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4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九龙县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某等4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但是,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刘某某等4人虽因犯罪情节轻微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其行为严重损害了渔业资源,破坏了水域生态平衡,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行刑反向衔接制度要求,刑事检察部门将该案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处理。经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后,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依法对刘某某等4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
收到检察意见书后,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并主动邀请检察机关跟进监督,经与刘某某等4人进行沟通、开展释法说理等工作,4人均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表示愿意主动履行生态修复责任,进行增殖放流。
放流现场,九龙县农牧农村科技局工作人员对鱼苗的种类、品质和数量进行仔细检查,办案部门对放流全过程进行现场协助和监督。此次活动,通过“以鱼还渔”“以补代罚”,既警示了当事人,教育了群众,也实现了修复生态资源环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