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经理失职造成巨额损失被“炒鱿鱼”,他能否主张赔偿金?

扬眼 2024-10-26 12:42:00

周某在某食品公司担任电商运营中心总经理,工作职责包括对客户进行授信资信调查,以保障公司交易安全。然而,他所在的公司以其工作失职对公司造成巨额损失为由将其解雇,周某主张劳动赔偿金,他能获得支持吗?近日,南京浦口法院发布此则案例。

2021年6月,周某在与某公司洽谈业务期间,根据某公司介绍的相关情况填写客户授信资信调查表及评审表,申请给予某公司授信额度280万元,但未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其从某公司处带回的材料事后经查系虚假材料。以周某所作资信调查材料为参考,某食品公司其他部门又申请给予某公司授信额度500万元。此后,某公司涉嫌以诈骗方式与某食品公司交易,致使某食品公司1200余万元货款未能收回。2022年3月,某食品公司以工作失职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与周某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无法达成一致,遂先后提请仲裁、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周某基于工作职责需对客户进行授信资信调查,调查目的系保障交易安全等,其在进行授信资信调查时未尽到忠实勤勉义务,未核实客户信息真伪,导致某食品公司给予某公司280万元的授信额度,并对两公司的后续交易行为造成一定误导,为交易安全留下隐患。因此周某的失职行为与某食品公司的经济损失具有一定关联,某食品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法官提醒,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尽到忠实勤勉义务,避免因失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负有特定职责的劳动者,对其履职行为则负有更重的义务负担。实践中,针对劳动者的失职行为,应当结合劳动者的工作职责、主观过错、用人单位的监管情况、损害后果大小等因素综合考量,认定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劳动者因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日常履职行为中,应当切实尽到忠实勤勉义务,充分发扬敬业爱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劳动者的培训和管理,从源头上降低因职务行为造成损失的风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任国勇

校对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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