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青田,男子3岁时,母亲就跟其他男人跑了。父亲再婚后,从此对男子不管不顾。为了生活,男子13岁就外出打工养活自己。没想到,父亲见男子有了收入,便起诉男子每月给300元赡养费。10年后再次起诉,将赡养费提高至每月1000元。后在继母的怂恿下,父亲第三次将男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10000元护理费。男子心寒说什么也不掏钱,并拿出一份证据,法院审理后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浙江省青田县法院)
王伟3岁时,父母因为感情不和,母亲直接选择跟其他男人跑了,再也没有回来过。
王伟的父亲常年在外打工,抚养王伟的责任,就落在了年迈的奶奶身上。在王伟8岁的时候,最爱他的奶奶也撒手人寰。
这个时候,父亲再婚,给王伟娶了一个带孩子的继母,一家三口压根不管王伟的死活。
从此以后,王伟是东家一口,西家一口,在13岁的那年,王伟跟随同乡外出打工。
王伟从不怕吃苦,更不怕累,经过几年的打拼之后,生活上终于有了起色,还说了一个贤惠的妻子。
而这个时候,父亲的年龄却越来越大,失去了收入来源。在继母的怂恿下,父亲一纸诉状把王伟告上法庭,要求王伟每个月支付赡养费300元。
10年后,父亲再次上诉,声称随着物价的上涨,每个月300元的赡养费已经不足以支撑正常生活,要求将赡养费提高至1000元每月。
还没等王伟反应过来,父亲第三次将王伟告上法庭,要求支付1万元的护理费用。
此时王伟再也控制不住内心的委屈,像个孩子一样哭诉起来:从小到大,父亲从来没有管过自己,就连房子都留给了继子,凭什么要跟自己讨要赡养费?
法庭上,王伟提出以下理由:
父亲第一次上诉,要求每个月支付赡养费300元,十年间,王伟按时支付,尽到了应尽的赡养义务。
可是父亲却从来没有尽到过抚养义务,且父亲再婚,有妻子、继子,单方面要求王伟支付医疗费、赡养费等,对王伟有失公平。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王伟父亲辩称:
自古以来,儿女尽孝不仅是传统美德,更是儿女的一项义务。王伟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已经构成违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3条规定,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已婚妇女也有赡养其父母的义务和权利。
王伟作为一名成年人,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具备赡养条件。作为父母,有权向成年子女索要赡养费。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法院审理时查明,自王伟出生以来,因王伟父母感情不合,王伟父亲从小到大,并没有对王伟尽到抚养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本案中,王伟的街坊邻居自发组织起来,联合写了一份声明,证明王伟的父亲,并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法院对这份声明表示认可。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法院认为,王伟父亲再婚后,作为夫妻,同样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将全部医疗费交由王伟承担,对王伟有失公平。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赡养老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另法院查明,王伟父亲每个月还有低保收入,并非失去收入来源,关于赡养费的问题,应酌情进行调整。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王伟父亲1万元护理费的诉求。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