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5日,龙里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村民小组长挪用资金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饶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责令其退还挪用的小组资金人民币242981.16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庭审。
2016年10月至2021年10月期间,饶某利用担任龙里县龙山镇某村民小组组长的职务便利,挪用小组资金332981.16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2024年3月25日,饶某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饶某如实供述了其所犯罪行,并先后退还小组资金共计9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饶某身为村民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其管理的村小组资金给自己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饶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在被公诉前退还部分赃款,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饶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有话说:为官一任,就应造福一方。村干部属协助国家管理村里事务的管理人员,虽然村干部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却一手掌管着农村事务和事关民生民利的大事小情。作为村干部,不依法履职,侵害集体、村民利益,损公肥私、中饱私囊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