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谎称自己的母亲得了重病,从前妻那里将3岁的儿子带回家,结果后妈把孩子带到没人的角落,狠狠打了一顿,导致脑死亡住院了,男子却要求出院拔管,医生赶紧通知孩子母亲,孩子母亲看着孩子的惨状,看着没有留一滴泪的婆婆公公,看着无所谓的前夫,看着嚣张的后妈,孩子离世后,孩子的母亲愤怒了,她要孩子的后妈受到严惩。 (来源:大象新闻) 马女士接到医院打来的电话,说她三岁的儿子受了重伤,她不顾一切地奔跑过来,当她看到孩子的那一刻,心如刀割般的痛苦。 “你孩子长期被虐待,你知道吗?”医生跟她说,孩子的情况非常严重,已经脑死亡了,孩子的爸爸要求出院拔管。 正是因为孩子的父亲做出这样的决定,医院才要通知孩子的母亲,由孩子的父母共同作出决定,他们才会做出拔管的决定。 马女士这才机会看到分别了7个月的孩子,曾经那个在她身边活蹦乱跳的孩子,此时身上没有一寸皮肤是好的,他躺在床上已经没有意识了。 任凭马女士在孩子耳边喊道:“妈妈来了,儿子,你快醒醒啊!你快醒醒啊!”可孩子没有一点回应。 才时隔7个月没见,曾经那可爱的孩子怎么会变成这样了呢,大声的质问孩子的生父,孩子的生父低头沉默不语,也不想多看一眼孩子,一切都无所谓一样。 马女士又问孩子的爷爷奶奶,他们看着自己的孙子成了这般模样,眼里却没有一滴泪,他们也同样沉默了。 她又质问孩子的后妈,后妈支支吾吾地说孩子是摔倒的,但医生明确地跟马女士说了孩子是被虐待的,并且是长期虐待,她不相信这一家人说的话,就报了警。 直到民警找出当时的监控,马女士才知道,孩子被后妈带到一个没有人的角落,用鞋底和棍子使劲地抽孩子,孩子的头部,脸部,全身都被打了,直到孩子不行倒地,才被送到医院。 看到那样的画面,马女士心都碎了,孩子当时该有多疼啊,有多么的绝望啊,该有多希望妈妈出现,把他接走啊。 马女士捶着胸膛,心里很后悔,后悔当初的心软,让孩子遭遇这样的事情。 其实孩子一直都是跟她生活的,她前夫在孩子4个月的时候就已经和别的女子在一起,后来在孩子一岁半的时候,直接把别的女子带回家,她才和孩子的爸爸分开的,但她一直一边照顾孩子,一边工作。 7个月之前孩子的爸爸发誓说,孩子的奶奶得了重病,要见孩子最后一面,马女士才心软孩子交到前夫手上。 结果孩子一被接走,她再也联系不到孩子了,时隔7个月,她却看到孩子如此的惨状。 她陪了孩子7天,每天都祈祷孩子赶紧好起来,孩子在第8天还是离世了。 看着年幼的孩子,没有一点错,却要受到这样的折磨,她无法接受,她要追究到底。 她要孩子的后妈被判死刑,她不接受任何的谅解,孩子的生父,却一心只想让孩子赶紧下葬,平息这件事情。 可是孩子是马女士手心上的宝啊,她不能让孩子就这么走了。 那么该如何通过法律的角度,来认定这件事情呢? 1、医生说孩子是长期受到虐待,就是孩子全身青紫青紫的,并不是这一次受伤造成的,而是长期被虐待造成的。 作为孩子的生父,后妈虐待孩子,他不可能不知道,所以他和现任妻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虐待罪。 《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罪是指,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3岁的孩子根本没有能力反抗,也没有办法通知自己的母亲,这样的情况下不需要告诉才处理,而是发现了就可以处理。 2、孩子的后妈将孩子打成重伤,她当时的行为肯定知道会伤害到孩子的,所以她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将孩子打成如此重伤,导致孩子失去生命,性质非常严重的,孩子的母亲要求判她为死刑,这要求不为过。 3、这件事对孩子的母亲造成非常大的伤害,她还可以要求精神赔偿。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但本案中孩子母亲并不想要任何赔偿,她只要孩子的后妈受到严惩,被判处死刑。 作为一个母亲,有这样的要求也是很正常的。 对于这个后妈的行为,你有何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