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10时许,东营公安分局接到辖区群众何先生报警,称前同事在社交平台公开辱骂自己,还被多名公司同事评论、转发,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行业圈子就这么大,他这样骂我如果让客户看到了,那我也干不成了。”为降低负面影响,办案民警迅速将嫌疑人王某传唤到案。
经调查,王某平时因工作琐事经常与何先生等人发生矛盾,最终愤而辞职,便将怨气撒到了何先生等人身上,在社交平台公开对何先生等人进行辱骂,引起不少共同好友关注和讨论。经询问,王某对其在网络平台公开辱骂他人的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东营公安分局依法对王某予以行政拘留三天的行政处罚。
民警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法律“红线”不可触碰。遇事须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寻求解决,不可蓄意制造传播谣言、恶意毁坏他人名誉。对于在网络上虚构事实,造谣、滋事、辱骂或诋毁他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大众新闻·黄三角早报记者王超通讯员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