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过度执法?”上海闵行,一司机开车出了高速收费站,结果因为路况不熟,在出站后的100米处靠边停车设置导航,万万没想到,前后才1分钟时间,就有交警过来说司机在高速上违停,且后车厢货物超过车窗玻璃,两项合并处罚,记12分罚400元。司机不服,认为出了高速收费站就不是高速公路了,不能按照高速公路标准处罚,但却被交警给驳回了。之后,司机申请了复议,同样遭到驳回。
(来源:观鱼台)
黄师傅是一位单亲父亲,有两个孩子。前几年,黄师傅因创业失败负债174万,为了养活两个孩子,黄师傅开起了货拉拉。
事发当天,黄师傅接了个单,需要将一批货运到上海。当黄师傅开着小货车从申嘉湖高速路口出来,即将进入嘉闵高架路时,因为路况的不熟,他把车停在了一辆警车的旁边,然后设置起了导航。
可没想到的是,黄师傅的这一停车行为,被高速上执勤的交警发现。随后,两名执勤交警引导黄师傅出了高架路,并在普通道路上对黄师傅的违停行为进行了处理。
再此期间,其中一名交警发现黄师傅的车内的货物塞得满满的,超出了车窗玻璃,认为这也是违法行为。
就这样,两名交警对黄师傅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第一,高速公路外广场的行车道违停,记9分罚款200元。
第二,车辆载货违反标准,记3分罚款200元。
由于黄师傅一次性被扣完了12分,交警表示车辆不能再开了,需要黄师傅联系其他人过来开车。
黄师傅对于交警的处罚并不理解,他询问交警:“我已经出了高速公路收费站了,这里还算是高速路吗?”
交警的回答则是:“这个广场内都是不能停车的。”
黄师傅立即回道:“我不知道,我真的不知道,交警同志,我认为出了收费站后还按高速违停处罚,这不合理。”
交警并未回答黄师傅的问题,而是直接说:“没关系的,你有异议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去申诉。”
之后,交警便离开了。黄师傅独自坐在车内等待朋友过来开车,期间黄师傅边哭边反问:“为什么不能给我一条活路呢?”
此事过去一个月后,黄师傅收到了行政复议的结果,他表示行政复议失败了,但行政复议书中认定了那个路段属于高速公路。
为此,黄师傅表示:希望有关部门公示出高速公路收费站后的那段道路属于高速公路的相关文件。
其实,黄师傅之所以让有关部门出示文件,是因为有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可依。
《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那交警的执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1、高速公路收费站属于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也就是说,高速公路收费站的内外广场,仍属于高速公路沿线的一部分。
本事件发生在S32嘉闵高架收费站出口处,也就是收费站的外广场处。
黄师傅在开车出了嘉闵高架收费站出口大概200米处,就遇到了分叉路,向左是走嘉闵高架路和虹桥枢纽方向,向右是走元江路。
在这短短的200米处,根本就没有设置可以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停车位,最右边也没有应急车道线,而直接是行车道线。
由此可见,这段路是不能停车的,出了高速公路收费站,就必须往前开。可是黄师傅却把车直接停了下来,花1分钟时间设置导航,这确实是违法了。
2、交警对黄师傅作出罚款200元,记9分的处罚并没有问题。不过,黄师傅的货拉拉载货被记了3分,也许还能争取一下。
首先,不管是在高速路,还是城市的快速路,随意停车的确是记9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9条第3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一次记9分。
至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违法停车的,要罚20~200元。
因此,交警在这项处罚上并没有错。
其次,交警认为黄师傅的车辆所载物品超出车窗就记3分,这确实有待商榷。
按照规定,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30%以上未达到50%的,一次记3分。
虽然黄师傅的货拉拉车载货的体积超过了车窗,但总质量是否达到了最大允许总质量的30%还需要鉴定。
因此,如果黄师傅不认可交警队的处罚,可以在载物的问题上进行申诉,而对于违法停车申诉,那基本是没什么指望的。
最后,虽然黄师傅的家庭情况令人同情,但遵守交通规则是每个人的义务,违法了自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希望黄师傅今后能遵守交通规则,毕竟这年头赚点钱不容易。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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