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败诉!山西太原,刘某的货车因“未年审”被交警扣押,提供行驶证后,交警又称“发动机号和车架号不符”继续扣押,随后再以“达到报废年限”抗辩。刘某不服提起诉讼,法院的判决结果让人意外!
山西太原的货车司机刘某没想到,自己的一辆货车因“年检”问题被扣押,竟引发了长达数年的法律争端。
更令他始料未及的是,拿到年检手续后,扣车理由又变成了“车架号不符”,随之而来的,是一次次交涉,一次次失望。
事情的起因并不复杂。一天,刘某雇佣的司机驾驶挂靠在运输公司的货车行驶在太原市区。车辆被交警拦下,要求出示年检证明。因车内未携带年检材料,车辆被暂时扣留。
刘某得知情况后,立即赶到交警队,带上了刚完成的年检证书。然而,事情并未如想象般顺利。当交警核对证件时,发现这辆车的车架号比行驶证上的少了一个字母“L”。
这个字母通常代表车辆的产地信息,于是交警怀疑车辆“证车不符”,可能存在“套牌”嫌疑,再次决定扣留,并要求刘某提供更多合法手续。
面对突然变更的扣车理由,刘某感到无奈,但还是尽力配合。
他向交警队提供了车辆的购置发票、保险证明,并找到厂家技术服务站出具证明,解释车架号缺字母是更换发动机时的操作疏漏所致。
刘某以为,凭借这些证据,自己可以顺利取回车辆。
然而,交警却并未采纳。因刘某未能提供“车辆合法来历证明”,交警继续扣留车辆,并未出具书面的扣车决定。
刘某认为,交警没有给出书面决定程序违法,扣留行为不合理,决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交警返还车辆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并未站在刘某一方。法院认为,交警的扣留虽然在程序上有疏忽,但刘某未提供符合要求的材料证明车辆合法性,交警扣车具有合法性。
刘某的诉求因此被驳回。面对此次败诉,刘某并不气馁,提起上诉。
在二审法院,刘某指出,交警扣车超出合理限度,长时间未调查车辆来源,也未出具书面处理意见。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确实未能及时对车辆进行调查处理,判定交警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核查,并给出明确结果。刘某的请求部分获得支持,但车辆仍未返还。
正当刘某以为事情接近解决时,交警队提出新的抗辩理由。
交警表示,车辆虽被扣留,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这辆货车已达到报废年限,不具备合法上路条件,因此不宜返还。此言一出,再次令案件陷入僵局。
案件进入再审。再审法院针对交警的说法进行了深入调查,发现车辆在最初扣留时确实存在车架号不符问题,但交警从未依法出具书面扣留决定。
这一疏漏直接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程序上缺乏依据。
同时,法院认为,交警虽合理怀疑车辆情况不明,但持续扣留应提供清晰的证据,而交警未能有效证明车辆存在“套牌”问题,因而扣车行为缺乏合法依据。
判决最终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再审法院要求交警队返还车辆,并指出,执法必须程序合法。
特别是在车架号和发动机号不符等情况中,执法单位需明确说明调查结果,保障被扣车主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这一判决为交警的执法行为敲响了警钟。如何在执法过程中确保程序合法、执法透明,是交通执法中的关键问题。
事实上,套牌车的识别需要严格依据车辆识别代号(VIN),而这种识别应由多个环节协同完成,包括年检环节和执法过程。
此案还凸显出,车主更换发动机、维修车辆等改装信息应及时备案,以免因证件不符而造成误会。
刘某最终拿回车辆时已过数年,车辆因长期扣留导致损坏,给他带来不小的经济损失。手握判决书,刘某感到欣慰而无奈。
他庆幸自己终于拿回了车辆,但漫长的等待和法律程序也让他感到深深的无力。
这起案件不仅是刘某的维权故事,也为广大车主敲响警钟。
随着交通法规的不断完善,执法机关在面对车辆疑似问题时,更需合理使用行政强制手段,尽量选择对公民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责任人应该受到处分才对,因为事实证明处理此事的责任人业务水平没有达标,尾位淘汰制不应只限企业员工为好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