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界联名限定款潮玩遭汽车用品厂侵权销售,法院判了

南方都市报 2024-10-29 22:10:31

南都讯记者赵青通讯员石妍陈妍蓉近日,某联名潮玩限定款遭到模仿,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潮玩公司诉至法院。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开了案件审理详情。

某潮玩公司系国内知名盲盒品牌开发商及运营者,为某潮玩的开发及营销投入了大量费用。该潮玩推出后吸引了大量粉丝,并与众多国内外知名品牌和艺术家实现跨届联名。

潮玩公司经调查发现某汽车用品厂未经其授权,在购物网站上销售前述潮玩形象的汽车钥匙包,于是将该汽车用品厂起诉至法院。

汽车用品厂辩称其主观上无侵权故意,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已停止销售涉案产品;且所售的涉案商品系作为挂件搭配钥匙套销售,消费者亦可选择仅购买钥匙包,店内大部分销量为钥匙包,涉及涉案商品的销量极少。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某汽车用品厂向潮玩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8000元。

该判决已生效。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法官石妍表示,潮玩的创造融入了艺术、潮流等多元素理念,其原创IP涉及的知识产权主要在于著作权。

著作权包含人身权及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等;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在潮玩行业,除销售盗版潮玩外,经营者未经权利人的许可在其网店等带有盈利性质的公共平台账号发布潮玩的图片与视频、在公开场合摆放潮玩IP玩具等,都将涉及知识产权侵权。

本案中,某汽车用品厂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店中展示、上传被诉形象图片,销售含有被诉侵权玩偶在内的商品,侵犯了潮玩公司涉案美术作品的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潮玩公司进行公证取证、聘请律师出庭等产生维权费用以及汽车用品厂经营店铺的销售主营产品、经营性质、被诉商品的销售单价(4元)、下架时间等侵权情节,法院酌情认定汽车用品厂应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为8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在诉讼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本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

这条规定对市场主体敲响了警钟,“不知情”也可能“不无辜”!未经权利人许可,且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而出售相关侵权产品的,一旦侵权行为被证实,亦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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