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病重丈夫能要求扶养费吗

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4-10-30 07:32:31

瞿叶娟

案情回顾

李先生与刘女士2006年再婚,此前李先生有一子一女,刘女士有一子,婚后二人没有再生育子女。2018年7月,李先生突发脑梗死,被定为肢体一级残疾,需要长期康复治疗。2021年12月,刘女士与李先生分居。由于二人都没有固定工作,主要收入来源为出租房屋的租金。二人分居后,租金多由刘女士收取。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刘女士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负担50%的医疗费,并按月给付生活补助、护理费等。考虑到李先生两名子女已成年,应当承担赡养义务,法院最终判决刘女士给付李先生医疗费8500元,并按月给付扶养费1500元。

法律提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关系包含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方面内容。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一种典型的身份义务,具有人身专属性和平等性。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还有财产性特征,可以通过给付扶养费或者实物等方式履行。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因夫妻分居或者子女承担赡养义务而免除。夫妻因各种原因分居,但在法律上婚姻关系并未解除,双方仍然互负扶养义务。一方患病或者丧失独立生活的能力,配偶应当主动承担扶养义务。如果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情节严重,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子女赡养父母与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是两个独立的义务范畴,成年子女应当赡养父母,但不能因此免除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

本案中,李先生患病后丧失了自理能力,没有充足的收入来源。刘女士作为配偶,掌握着房租这一家庭收入主要来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承担起扶养义务。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本版供图: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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