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小伙深夜在网吧上网时,看见一名年轻女子上厕所,随后尾遂女子进入女厕所,躲在女子隔壁隔间内,拿出手机通过隔断下方空隙偷拍女子,结果被女子逮个正着。事后,小伙被警方行政拘留6日。而后又被女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90元医疗费、4200元误工费、45440元精神损失费。小伙辩称自己啥也没有拍到、且已经受到处罚,仅愿意赔偿女子的医疗费、误工费,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数月前的一天晚上,小伙张某在网吧上网时,看到身边不远处坐了一名长相靓丽的、年轻女子,便起了坏心思。
而后等对方去上厕所时,尾随对方进入女厕所,躲在女子隔壁隔间内,拿手机通过隔断下方空隙偷拍对方。
结果悲剧了,被对方发现、报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六)项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虽然张某在被对方发现的第一时间逃离网吧,但是不久后还是被警方找到,警方查明上述事实后以侵犯他人隐私为由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
张某被处罚后,原本以为到此为止。谁料,刚出来不久,又收到了一张法院的传票。
原来是对方并没有放过他,又以隐私被侵犯、受到惊吓刺激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393.95元、误工费4200元、精神抚慰金45442.61元,合计人民币50000元。
面对对方的控诉,张某辩称:第一、自己是不小心误入女厕所,而非偷拍对方,并且警方在调查此案时,核对自己手机时,也没有找到相关的录像和照片。
第二、警方已对本人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对方受到的伤害,自己深表歉意。
第三、对方主张的医疗费和误工费自己愿意赔偿,但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要求依法赔付。
法院怎么判?
1、由于对方拿出了警方对张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等证据,法院认定了张某故意采取将打开摄像头的手机隔断下方空隙伸进相邻女厕所的方式偷拍对方,侵犯对方隐私,而被警方行政拘留6日等事实。
2、《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10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法院认为,张某使用拍摄设备在厕所内偷拍对方,侵犯了对方的隐私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张某虽然已经被警方行政处罚,但是并不免除张某的侵权赔偿责任。
4、法院认为,对方因张某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精神状况受到影响,就医行为与本案侵权行为具有关联性,且对方提交的门诊病历、医疗费发票等证据可以显示其实际产生了医疗费,予以支持。
因医嘱载明对方共计休息12天,结合对方提交的收入流水,其由此产生的误工费用,依法确定为1491.68元。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张某侵犯对方隐私权的行为性质恶劣,给对方造成了精神损害,张某应当支付对方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以上因素,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5000元。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张某限期赔偿对方6885.63元。
5、最后,张某因为一时糊涂,又是被拘留,又是赔钱,着实令人唏嘘。
其案件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是追求美的过程中,绝不能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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