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17岁时父亲再婚,28年后,父亲和继母离婚。不曾想,70岁继母找上门来,以养过女子5年为由,要求女子每月出1000元生活费。女子怒怼:你有亲儿子不找,找我干什么?我没义务养你老。继母索要不成,将女子告到法庭,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张妍下班回家,发现家门口站着一人,这人不是别人,正是她父亲的前妻刘雪梅。
她有些错愕,父亲已经和她离婚了,她还会有什么事情找上自己呢?她本来和继母就没什么感情,但该有的礼貌她还是有的,随后,张妍客气的把刘雪梅请进了屋。
刘雪梅直接开门见山的表明来意:你上大学那几年的生活费都是我出的,我也算对你尽过5年的抚养义务,如今我老了,没有赚钱的能力了,每月1700多的工资根本不够花,也该到你对我尽赡养义务的时候了,我也不要多,你每月给我1000元生活费。
张妍差点没惊掉下巴,继母和父亲生活在一起的时候,尽管继母做某事情的时候有些过分,但她看在父亲的面子,从不和她计较,也会对她维持表面的尊重。
如今,他们已经离婚,她也没什么顾忌的了,她怒怼:“你应该找你亲儿子养老,找我干什么,我对你没赡养义务!”
刘雪梅说:“我儿子有病,对我尽不了赡养义务,我只能找你!”
张妍与刘雪梅争执不下,最后,刘雪梅摔门而去。
没想到,没过去多久,张妍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时间追溯到30年前,张妍17岁,刚刚高考结束,她的母亲去世三年有余,她和父亲一起生活。
彼时,她父亲40岁,经人介绍与42岁的刘雪梅认识。
刘雪梅离异,带着个儿子,两人相处了一段时间后,就结婚了。
17岁的张妍已经到了会看眼色的年纪,她虽然不喜欢继母,但是为了父亲,为了家里的和谐,她在这个家什么都不争,受了委屈也不吭声,更不会去找父亲告状。
好在,只和他们共同生活了一个假期,接着,张妍就去上大学去了。
张妍的父亲承诺每周给张妍60元生活费,张妍为此很高兴,毕竟在零几年的时候,就算可以的了。
可是让张妍没想到的是,生活费竟被继母克扣掉30元,给了她儿子,到张妍手的只有30元,张妍很委屈,但她没和父亲提过。
张妍很懂事,她只希望父亲幸福,自己受点委屈不算什么的。
当然,30块钱的生活费是根本不够用的,张妍只能通过努力,争取到奖学金,节假日再出去兼职,也算维持了生活的基本开销。
大学一毕业,张妍马上找了工作,所以,她未真正的和继母生活在一起过,继母也未对她履行过抚养义务。
在父亲70岁的时候,竟然和张妍说他想离婚,张妍见父亲心意已决,就没再劝。
父亲离婚两年后,出现了文章开头那一幕,继母找上门来,向她索要每月1000的赡养费。
被拒后,刘雪梅恼羞成怒,将她告到法庭。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1、刘雪梅认为自己对张妍履行过5年的抚养义务,所以,她有权利要求张妍对自己尽赡养义务。
《民法典》规定:若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且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的义务,则在子女成年后,应当承担赡养的义务。
刘雪梅称她年纪大了,已经没有赚钱的能力了,每月1700元的工资根本不够用,儿子身体不好,没能力尽赡养义务。
另外,张妍大学的几年都是她供养的,所以,她有权利要求张妍每月支付她1000元生活费。
2、张妍反驳,称自己没有和刘雪梅共同生活过,刘雪梅没有对自己履行过抚养义务,并且,自己上大学的生活费都是父亲出的,她还从中克扣掉30元。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张妍为了证明自己在大学期间的生活费并非全部靠家里供养,而是通过自己的努力赚取了一部分,她提供了详尽的证据,包括大学的奖学金证明,以及她参与各类兼职工作的记录。
3、法院审理后认为:
《民法典》第1072条规定同样规定了:若继父母对于继子女并未履行抚养义务,即继父母与其之间并未形成抚养关系,则不需承担赡养义务。
法院通过调查、核实,在刘雪梅和张妍父亲结婚后,张妍只在家呆了一个假期就上大学了,并且在大学的整个期间只有寒暑假偶尔回来。
张妍父亲承诺每周给她60元生活费,张妍却只拿到30元,也就是说,她只靠父亲一人供养,至于刘雪梅那一部分给了自己儿子。
所以,刘雪梅未对张妍履行过抚养义务,双方未形成抚养关系,张妍不需要承担赡养义务。
最后,法院驳回了刘雪梅的诉求。
还有吃饭的法官。开天眼了
这么不要脸,没人养老也是活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