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发错货为由退还“盲盒手办”,法官识破买家调包计

新京报 2024-10-30 21:18:41

小王在某电商平台经营一家盲盒手办店,消费者小李从该网店购买盲盒,收货后称小王发错货要求退货。小王查看了发货时录制的视频确认没发错货,平台却同意了小李的退货退款申请。几天后,小王收到了小李退还的盲盒,发现并非当初卖出的商品。作为商家的小王将买家小李起诉。

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法院判决小王七日内退还小李寄回的涉案合同标的物,在正常市场计价标准内发生的寄回物流费用由被告负担。小李在收到前述物品后七日内退还原告货款50.62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合理开支350元。

买家为凑够整套玩具,谎称商家寄错盲盒并要求退款退货

2023年7月22日,小李在小王经营的网店购买涉案商品,购买页显示商品名称为“某品牌盲盒手办,同意下单须知(拆盒未拆袋)”,花费50.62元。7月25日,小李收到货后未拍摄开箱视频,以“发错款”为由向平台申请退货退款,平台通过了小李的申请,小王看到后在线留言“商品没有发错,希望买家自重”,同日小李在线选择物流服务进行退货。7月26日,小李敦促平台“尽快退款”,平台当即同意退款,于第二日退款成功。

原告小王认为,其为避免售后纠纷,在涉案商品页面用多种颜色的字体、加粗、下划线等方式提醒消费者“收到货后请第一时间录制开箱视频,从拆快递纸箱开始录制一直到拆开包装袋为止,单号需要清晰地录制在视频中”等收货开箱留证的说明提示,可还是被强制退货退款,而且此次收到寄回的商品有误让其遭受了损失。被告小李是为了凑齐一整套玩具才购买涉案盲盒,拆封后将其多余的其他商品寄回,谎称是商家发错货,从而没花钱就凑齐了想要的款式,平台未核实情况就同意退货并直接退款是对上述行为的不负责和纵容。原告小王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小李退还货款50.62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5元及为查明被告身份信息支付的法律服务费用350元。

被告小李辩称,不认可原告主张,收到货物后,只拆盒未拆袋子,因原告发错货才申请了退货退款,原告陈述不属实。

法院:卖家退还寄回的物品,买家退还货款并支付合理开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被告在原告经营的店铺购买涉案商品,双方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本案双方均确认涉案合同在电商平台协助下已由被告单方解除,现争议焦点为被告解除涉案合同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本案被告主张其解除合同理由为原告“发错货”,但在案证据显示,原告按照被告选定的款式发货并拍摄有发货视频,涉案商品详情页也明确标注并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购买涉案商品需要拍摄开箱视频。被告虽辩称其收到的商品并非其选定的款式,但自认未拍摄开箱视频也无法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原告存在发错货的情形,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原合同效力应依法予以维护,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0.62元货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基于合同双向效力,原告应将其收到的被告于2023年7月26日退回的相应货物寄回给被告。鉴于原告与被告就该笔订单所涉纠纷进行交涉未果,购买法律服务对被告身份信息进行查实后提起民事诉讼为维权必要支出,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法律服务费用35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被告寄回的涉案合同标的物,在正常市场计价标准内发生的寄回物流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在收到前述物品后七日内退还原告货款50.62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合理开支350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公平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的第一宗旨

法官提示,法律平等保护所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电商经济的发展为消费者、经营者及电商平台均提供了交易机会及交易便利,电商平台可以自主选取商业模式,其为消费者提供方便的售后维权途径,本意是提高服务质效及提升客户体验,但作为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机会和场景的平台方,在制定及执行相关商业规则时也应兼顾公平合理原则。

本案中被告作为消费者主张其解除合同理由为原告“发错货”,却未能提交相应有力证据加以证实,平台未核实情况便直接满足了消费者的全部要求,由经营者一方承担经济损失的做法值得商榷。公平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的第一宗旨,各方主体应在合法、合理边界内开展经济活动,维护电商交易安全,营造和谐网络交易环境,需要大家一起参与。

新京报记者慕宏举编辑杨海校对翟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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