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崇左,一男子开车去赶集,半路遇到同村村民招手拦车,便好心让村民搭了便车。可没

小琴看世界 2024-10-30 23:52:00

广西崇左,一男子开车去赶集,半路遇到同村村民招手拦车,便好心让村民搭了便车。可没想到,当男子到达集市时,村民竟然没气了,这可把男子吓得立即报了警。后警方虽然排除了刑事案件,但该村民的家人却要求男子赔偿58万余元,理由是男子没及时发现村民断气,事后也没积极救治。可法院的判决却出人意料!

(来源:崇左中院)

据悉,黄先生和黎某、杨某是同村的村民。黄先生与黎某是非常要好的朋友兼邻居,和杨某则是远亲关系。

事发当天是圩日,黄先生早早地开上自己的三轮车,载着黎某一起去赶集了,一路上二人有说有笑,好不快活。

在二人行驶至一半的路程时,黄先生看到杨某正独自站在前方并且在招手示意,这看来是要搭个顺风车。

黄先生没有多想,直接将车停在了杨某的身旁,然后让杨某上车坐到后排座位上,不过就是有点挤。

杨某上车后,与黄先生和黎某闲聊了一会儿便睡着了,而黄先生继续和黎某闲聊着。

半小时后,三人到达了目的地,黄先生和黎某先下了车,发现杨某还在睡觉,便打算将其叫醒。

可是黄先生推了几下杨某,杨某都没有任何反应。这时黎某发现杨某的脸色发紫,而且好像没有了呼吸,这让二人顿时不知所措。

好在黎某先反应了过来,他直接报了警,然后留在原地等待警方的到来,而黄先生因为有事,先去办事了。

当黄先生赶回现场时,才得知杨某已经死亡。后黄先生和黎某跟随警方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警方还通知了杨某的家属到场。

经过一番调查,警方排除了刑事犯罪的可能,并让杨某的家人自行将杨某的遗体带回家安葬。至于杨某的具体死因,警方建议杨某的家属最好做个尸检。

也许是因为不想让杨某死了还不得全尸,所以他的家人并未同意尸检,直接办了后事。

可万万没想到,黄先生以为此事就这么过去了,谁知杨某的家人竟将黄先生告上了法院,理由是黄先生非法载客经营,且在发现杨某的身体出现异常后,没有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导致杨某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机,于是要求黄某赔偿经济损失58万元。

黄先生感到十分委屈,他辩称:

第一,我让黎某和杨某搭车,只是出于好意,根本就没有收钱,怎么可能是经营行为。

第二,杨某上车后不久便睡着了,我和黎某坐在前排,而且我需要开车,所以根本无法及时发现杨某的身体出现异常。期间,杨某也未发出求救。

第三,我和黎某发现杨某脸色发紫时,杨某已经没了呼吸。我们都认为杨某已经死亡,所以在黎某报警后,我就先去办事了,根本不存在未及时救助的情形。

综上,杨某的死亡是其自身身体情况所致,与我没有关系。

法院的意见是:

1、黄先生让杨某搭乘便车,其实是一种好意同乘行为。

经调查,黄先生在看到杨某向其招手要求搭便车后,便邀请杨某上车,且未曾向杨某收过钱,所以黄先生的行为不属于营运行为,而是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是一种情谊行为,即行为人以建立、维持或者增进与他人相互关切、爱护的感情为目的而实施的无偿利他的行为。

《民法典》第1217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黄先生让杨某搭乘便车,但却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杨某受伤,而交警认定黄先生也有责任的,黄先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可以减轻侵权责任。

但是黄先生在让杨某搭乘时,并未发生交通事故,所以黄先生并不存在过错。

2、黄先生在确认杨某没有呼吸后未叫救护车,符合一般人的认知判断。

对于普通人来说,在发现一个人没有呼吸后,普遍认知是此人已经死亡。

本案中,黄先生与黎某在发现杨某没有呼吸后,还找了周边群众过来确认,在大家都认定杨某已经没有呼吸后,选择了报警。

期间,黄先生确实短暂离开了现场去办事,但这并不影响杨某死亡的事实。

况且,由于杨某的家属并未对杨某进行尸检,无法确定杨某的具体死因与黄先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杨某的家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黄先生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杨某的死亡与黄先生的行为之间并无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杨某家属的全部诉请。

杨某的家属不服,提起了上诉,但被二审法院给驳回了。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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