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技师不算劳动者!福建漳州,女子在足浴店上班,1年后选择辞职。离开后女子并没有着急找新工作,反而是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足浴店支付双倍工资51764元,退还劳动工具押金、服装费等330元。没想到,仲裁委不予支持。后女子两次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刘艳40岁,在足浴店内工作。当初入职的时候,双方约定,上班时间为晚上八点至凌晨5点,上班需要打卡,下班无需打卡。
至于工资组成部分,除了前两个月有保底工资8000元之外,之后每个月的工资,均由业务提成计算,工资按月支付。
刘艳本以为足浴店的工作轻松一些,没想到等真正做这个行业的时候,才明白这个行业的艰辛。不仅每天都要熬夜,时不时的还会遇到另有企图的顾客,这让刘艳有些吃不消。
工作了8个月后,刘艳向足浴店经理提出辞职。不过经理并没有同意,而是给刘艳放了两个月假。意思是让刘艳用这段时间找工作,找不到合适的可以再回来上班。
刘艳没有技术,更干不了什么体力活,放假的这两个月,刘艳碰了一鼻子灰,最后选择重回足浴店。
在足浴店又工作了两个月后,刘艳不辞而别。而这次她并没有着急找新的工作,反而是来到当地仲裁委,以足浴店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进行仲裁。
可仲裁委经过调查后,仅同意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足浴店支付一个月工资6770元,退还服装费等330元。
对于刘艳提出的双倍工资赔偿51764元,以及经济补偿金5751.5元的诉求,不予支持。
刘艳不服,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再次提出自己的诉求,并提出以下理由:
刘艳自入职足浴店以来,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每天上班按时打卡,足浴店每月支付报酬,双方已经形成劳务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本案中,刘艳在足浴店工作已经满一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可足浴店并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已经涉嫌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刘艳要求足浴店支付两倍工资,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法院审理时查明,刘艳在足浴店上班,虽然上班需要打卡,可是下班并不需要打卡。另查明,刘艳在工作期间,工作内容相对自由,并不受足浴店约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法院查明,刘艳上班期间,不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且双方的收入报酬,均来自顾客的消费提成,故刘艳与足浴店之间,并没有成立劳动关系。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刘艳的诉求。刘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