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30日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需要,文则俊提出辞去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文则俊辞去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报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2024年10月30日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需要,文则俊提出辞去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文则俊辞去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报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