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得孩子的抚养权,男方擅自带走小孩,给女方的监护权制造障碍,女方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近期,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发布该起案件判决结果,并向男方发出人格权侵害行为禁令。
据悉,陈先生与高女士于2021年9月登记结婚,双方于2022年2月生育一子阿东(化名)。由于双方对养育小孩的问题存在分歧,经常发生争执,高女士自2023年3月起开始与陈先生分居,双方轮流在深圳抚养阿东,后高女士起诉离婚。
2023年5月2日,陈先生在未与高女士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阿东带至湖北老家与其共同生活。此后,高女士多次到湖北探望阿东,但陈先生对探望时间、地点进行了不合理限制,并拒绝高女士与阿东视频通话。
据此,高女士向法院提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申请陈先生立即停止对高女士监护权的侵害。
罗湖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据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属于夫妻双方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身份权利。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本案中,陈先生与高女士作为孩子的父母,对孩子享有平等的监护权。陈先生将阿东带回老家时,阿东不足两岁,对母亲具有更为强烈的情感依赖。根据高女士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显示,陈先生未经双方协商将孩子带回老家,为高女士探望阿东设置障碍或不配合探望,长达一年多时间,人为割裂了高女士与孩子间的亲子关系,既妨碍高女士直接行使抚养、教育及保护孩子的权利,更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考虑到高女士对孩子的监护权受到侵害的实际情况,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发出人格权侵害行为禁令的条件。综上,法院裁定陈先生立即停止对高女士监护权的侵害。该裁定已生效。
裁定书作出后,承办法官与心理咨询师一起向陈先生送达了“人格权禁令”裁定书,并就陈先生与高女士之间的矛盾进行了调解和疏导,开展家庭教育,引导双方正确、理性处理家庭矛盾,共同助力阿东的健康成长。
罗湖法院法官表示,人格权禁令制度是民事主体面临人格权受到或即将受到违法行为侵害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行为人停止侵害行为的制度。该制度具有简明快捷、及时有效的优势,能够预防并及时制止损害的发生,为受害人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
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能否适用该项制度?法律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依法可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中国现行法上的身份权主要包括配偶权、监护权及其他亲属身份权。因此,父母一方擅自带走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与未成年子女相见的,构成对另一方因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的侵害,可依法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文|记者李艺戈通讯员陈莹颖夏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