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30日上午,由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饶某某故意杀人、抢劫一案在全州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由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杨晓春担任审判长,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梁贻勇出庭支持公诉。
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4月,被告人饶某某在全州县某村采用胁迫等手段向被害人谢某某强行劫取财物,后因被害人无法凑齐饶某某要求的数额,饶某某将被害人残忍杀害,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追究饶某某的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办案人员认真审阅卷宗,深入研究案情,全面分析证据,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庭审阶段,公诉人紧紧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进行针对性讯问,清晰还原案件原貌;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举证质证,充分揭露犯罪事实;围绕全案证据、法律适用、定罪量刑等方面发表公诉意见,指控有力,阐述得当;精准回应争议焦点问题,逻辑缜密、有理有据,庭审效果良好。
本案是桂林市法检“两长”又一次同庭履职,是院领导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发挥“头雁”效应的具体体现,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举措。对提高案件办理质效和助推平安桂林建设具有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