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4年6月18日,美国副总统华莱士经苏联到中国访问。在乌鲁木齐参观新疆女子学院时,他对图书室的一部《王临川全集》展示出了浓厚的兴趣。华莱士说他研究过王安石,但在全集中一定还有他所不曾知道的文章。在与陪同的官员法学家王世杰、史学家罗家伦谈话时,他称赞王安石是“中国历史上推行新政之第一人”,并请王世杰为他收集王安石的有关资料,以供他更好地研究王安石,他甚至想要寻访王安石的后代,以转达他的向往之心。
为什么华莱士会对王安石如此熟悉?早在1930年代美国经济大萧条时期,时任农业部长的他,就曾经借鉴王安石新政的举措,在美国建立常平仓,为美国渡过大萧条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王安石拯救了饥饿的美国农民。
王安石变法的核心是理财,而青苗法是王安石最重要的理财新法之一。《大宋理财:青苗法与王安石的金融帝国》中,历史学者张呈忠通过扎实的史料梳理和生动有趣的叙事,带读者返回到新旧党政、波澜诡谲的历史现场,呈现了青苗法的“前世今生”。究竟是“济贫”,还是“富国”?当时被斥为敛财、亡国的政策,为何被后世追捧?
王安石救了美国农民?
一篇题为《王安石救了美国农民》(或者叫《王安石拯救了饥饿的美国农民》)的文章在网络上广为流传:
1944年,美国副总统华莱士来到中国访问。令当时的中国媒体记者非常惊讶的是,这位美国官员居然与陪同他到处参观的学者和官员们大谈王安石,称之为中国历史上推行新政之第一人,对这位1000多年前的中国政治家颇为向往,甚至想要寻访王安石的后代,详细了解他的事迹。
美国副总统华莱士/亨利·阿加德·华莱士(HenryAgardWallace,1888—1965),是农业经济学家,著有《农业价格》《美国必须抉择》等,富兰克林·罗斯福时期曾任美国农业部长、美国副总统,制定和实施《农业调整法》。华莱士被中国学者称为“当代美国的王安石”,倘若华莱士地下有知,他会如何看待这一称呼呢?
美国副总统为什么对王安石这么感兴趣呢?原来在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经济大萧条之时,美国政府为了挽救国家经济,借鉴过王安石当年的改革措施。1907年,曾经有一位名叫陈焕章的清朝翰林,被选派赴美国留学,入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学系学习,短短4年之内就拿到了博士学位,写出了一部洋洋60万字巨著《孔门经济学》。这本书是中国人在西方的第一本经济学著作,采用西方经济学框架对中国古代经济思想做出了精湛研究,获得了高度评价。
在书中,陈焕章详细谈到了北宋王安石变法的内容,指出王安石青苗法的实质就是农业贷款。不但把农民从沉重的乘人之危的高利贷负担中解放出来,而且使他们能够在偶遇资金短缺时,不必中断农作的同时还可以起到平抑谷价、保护城市消费者的作用。
20世纪30年代,也就是美国大萧条爆发的时候,陈焕章的著作被再版。华莱士读过之后,对王安石变法的举措非常欣赏。华莱士认为:罗斯福时代的美国与王安石时代的中国经济形势非常相似。一方面出现农产品过剩,一方面由于美国农业信贷系统本身为垄断集团所把持,一般农民无法取得贷款,土地被地主收回,生计日窘,只有通过政府向人民提供贷款,使农民们能够尽快找到生计,才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王安石的良好立法,在古代专制王朝时期不能实现。但是在当代可以成为现实。
1930年,正值美国经济大萧条时期,时任农业部长的华莱士仿照王安石的青苗法,在美国建立常平仓(中国古代储粮备荒、平抑粮价的政府粮仓),一方面实施农业贷款,一方面收购多余物资和粮食食品,免费分发给城市人民。不但解决了救荒问题,还保证了粮食物资价格的稳定,为美国渡过经济大萧条起到了重要作用。某种程度上讲,是王安石拯救了饥饿的美国农民。
《天堂之日》
这个看起来很有点离奇的故事实际上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有着较为坚实的学术研究作支撑。
上海财经大学李超民教授一直从事该问题的研究。他的《常平仓:美国制度中的中国思想》(上海远东出版社2002年版)一书就详细探讨了美国常平仓与王安石青苗法的关系。
该书后来改编为《大国崛起之谜:美国常平仓制度的中国渊源》(中央编译出版社2014年版),书中写道:
美国大萧条时期,农业部长亨利·华莱士,在长期研究中国古代经济思想过程中,把常平仓思想原理、“青苗法”和“市易法”实践加以复活,结合美国资本主义农业现实,通过立法形式,建立了美国永久的现代常平仓制度。其制度核心是《1938年农业调整法》,体制建设上借鉴常平仓和“青苗法”“市易法”,成立了农产品信贷公司(CCC)和联邦过剩农产品救济公司(FRSC),分别执行对于农业和城市的经济稳定工作,还成立了一系列机构执行农产品保险等惠农政策。常平仓制度为美国彻底战胜大萧条奠定了根本基础。
网络上流传的说法“王安石拯救了饥饿的美国农民”即源于此。李超民教授称“华莱士就是当代美国的王安石”。穿越似乎成了现实,而且还穿越到了美国。剧情反转之强烈让人称奇。“美国的王安石”不仅仅拯救了饥饿的美国农民,而且还为美国成为世界头号强国奠基。这种观点给为王安石辩诬提供了非常强大的支撑,也非常契合国家民族主义的思潮。
今天我们需要平心静气地讨论王安石及其青苗法。一个国家,特别是大国的兴盛衰亡,其因素自然是复杂的。北宋之亡,不可能是全部因为青苗法;美国之兴,即便和华莱士农业新政有深刻联系,但是和王安石变法的实际关系不大(即便有也只是思路上的启发)。这并非要消解青苗法的传奇色彩,而是要更加理性地看待传奇背后的复杂因素。
何为青苗法?
这是一项庞大的农业贷款计划,也是最能体现王安石变法精神的新政策。王安石声称,农民常常面对的困境是在新陈不接的时候,急于用钱,那些兼并之徒趁着这个机会,以高达一倍的利息放贷,贷款的农民从此就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即便是这样,农民往往还借不到,青苗法可以让农民获得政府的贷款,安心从事农业生产,兼并之徒失去了趁火打劫的机会,这样就可以打击兼并之徒对贫苦百姓的巧取豪夺。
青苗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1)将全国各地的常平仓、广惠仓现有的1500万贯粮食,兑换成为现钱,再把现钱借贷给农民。常平仓是各地用来平衡粮食市场的粮仓;广惠仓是用来赈济老弱病残的粮仓。这笔钱当时人称之为“青苗钱”,发放称之为“俵散”。
(2)这个贷款,一年进行两次,一次是在正月三十日之前放贷,另一次是在五月三十日前放贷。而还款是和缴纳夏税、秋税同时,也就是分别是在五月和十月之前,两次贷款也被分别称为“夏料”和“秋料”。
(3)贷款是针对农民的,那些游手好闲的“浮浪之人”没有借贷资格。每5户或者10户结成一保,其中财力较为雄厚的当“甲头”。
按户等的高低进行借贷,每等户都设置了最高限额:
可以看出,最穷的五等户、客户最多可以贷1.5贯。1.5贯是什么概念呢?在北宋中叶,一个普通农民一个月的粮食消费大概是1.5升,每斗米50文,1升=10斗,1贯=1000文,即钱0.75贯。1.5贯相当于一个普通农民两个月的口粮。对于普通的十口之家来说,一个月15贯可以过得温饱。对于穷困人家来说,如果一家五口,日子过得紧巴一点,1.5贯大概还可以让一家人活下去。
(4)农民借贷的原则是自由自愿——“不愿请者,不得抑配”。抑配就是强行摊派的意思。按照规定,朝廷不允许地方上强行摊派青苗钱。
(5)农民借还款都采用粮食折价的方式。粮食价格是不断变动的,一般来说,丰年价格低,灾年价格高,以哪一年为准呢?根据规定,常平官员需要先核算好以前十年中丰收时的粮食价格,作为本年预借的折算标准。这样来说粮价的标准是较低的。农户来请贷的,按照预定价格将所请贷粮食折成现款贷付;归还的时候,既可以缴纳现钱,也可以按价折成粮食,怎么方便怎么来,但不得亏蚀官本。如果一个农户要贷3升米,还是按每斗50文来算,折算成钱就是1.5贯。农户从官府借贷的时候,拿到的是1.5贯钱。还的时候,他要还的本金既可以是1.5贯钱,也可以是3升米。
青苗法的运行,遵循的是权力逻辑
青苗法施行之后,出现的主要问题是抑配,即政府强制农户贷款;发展到徽宗时期,则主要是“形势冒领”的问题。形势户简单理解,就是官吏。权贵官宦之家,冒名借贷,再转贷给真正需要的农户并从中牟利。
“抑配民户”和“形势冒请”,这两种情况的出现,都不是偶然的,也不是局部的,而是整体的、长期的。
从总的趋势来看,神宗、哲宗朝抑配民户的现象突出,徽宗朝形势冒请的情况严重。
从利率的高低角度来看,“抑配民户”说明民户在借贷过程中无利可图,青苗法实为官府高利贷;“形势冒请”说明形势户在借贷行为中有利可图,即冒请青苗钱之后再进行转贷可以获得更高的利息收入,青苗法变成了官府低利贷。
从神宗朝到徽宗朝,青苗法从官府高利贷变成了官府低利贷,发生的这一变化的原因何在?
在徽宗朝,青苗法的二分法定利率并没有变,一直遵循的元丰七年的法令。那么变化的是什么呢?
从神宗朝到徽宗朝,物价的整体走向变了。而物价变化的背后,首先是货币状况变了。货币状况在平衡之外主要有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两种情况,通货紧缩,宋人称之为“钱荒”。而要说起“钱荒”,最严重的就是发生在王安石变法以后。
其原因就在于,当时推行的新法,大多是要征钱的。新法征来的钱,被神宗贮藏起来,作为战争储备,流通中的货币就变得紧张了。与钱荒相伴随的现象是物价下跌,就是当时人所说的“物轻钱重”。
这恰恰是体现王安石变法最不“金融”的一面,即根深蒂固的钱谷储备意识。正如耶鲁大学金融史专家戈兹曼教授《千年金融史》中所说:“在中国,从管子的时代开始,政府就被认为应该提供战略性的经济准备金。”将大量的钱谷贮藏起来,正是王安石变法的目标之一。
到了徽宗时期,情况正好相反,出现了严重的通货膨胀现象。这并非出于储备政策的放弃,而是货币政策的效应。自崇宁元年蔡京为相之后就铸当五、当十等大钱,造夹锡钱等劣币,滥发纸币,并引起了私钱泛滥,伪币猖獗,货币严重贬值。
与钱荒和通胀相伴随的现象就是王安石新法实施以后物价下落,而到了北宋末年物价上涨。
一般来讲,在物价下跌的情况下,借入方难以获利;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借入方易于获利。青苗法前期正处于物价下跌的阶段,民户自然是不愿意请青苗钱,于是便出现了官府抑配民户的情况;而后期青苗法正处于物价上涨的阶段,从官府获得低息贷款进而转贷便会获利,于是出现官吏利用职务之便以及裙带关系纷纷冒请的现象便理所当然了。
要进一步揭示青苗法的本质,仅仅关注到货币和物价因素还是不够的。最能体现青苗法之本质的并不在于其利率高低,而在于有人想借却借不到,有的人不想借,却被强行摊派。
宋人陈次升总结这一现象说:所请之人,未必皆愿;或有愿请之人,官司不支。
关键是“人”的差别。在青苗法推行中从未出现抑配官户的现象,官户本没有借贷青苗钱的资格,自然也不存在“官司不支”的问题。因此这里所讲的“所请之人”和“愿请之人”其实都是指无权无势的平民百姓,对于他们而言,青苗钱借贷无利可图时抑配难免,而有利可图时官司不支;对于有权势的形势之家而言,自然是青苗法无利可图时抑配不及,而有利可图时冒请有方。抑配民户自然会附带诸种附加负担,而官吏冒请则是暗箱操作利润丰厚,以至于朝廷要采取张榜公示的办法,尽管这一措施实际上效果并不明显。
“抑配民户”和“形势冒请”只是青苗法前后期两种不同的主要现象,在神宗、哲宗时期未必就没有“形势冒请”的问题,只是那时“抑配民户”是主要的,但并不排除局部地区部分时段的“形势冒请”行为存在。
从逻辑上讲,只要青苗钱变得有利可图,“形势冒请”的现象就会不可避免。从现有的记载来看,“形势冒请”的现象在徽宗朝越来越普遍化,这也可能是历史材料的不完整所造成的印象,不过这种现象和物价变化之间的关联度也是很能说明问题的。
北宋末期青苗法抑配民户的现象消失了吗?其实并没有,不仅没有,反而以另一种更加极端的形式呈现出来——赋税化,即不再发放贷款,但仍要按时交付利息。
有人说青苗法是高利贷,摊派给民户的,确实是高利贷;有人说青苗法是低利贷,形势户借贷的青苗钱,确实是低利贷;有人说青苗法是赋税,没拿到贷款,反而要交“利息”的,那真的是赋税。这就是青苗法的本质所在。
在这三者之外,方才可能是具有融资功能的“银行”,这恰恰是青苗法最少具备的特点。说青苗法是“史上最牛银行”,仅仅是就放贷这个形式而言的。不管青苗法的利率是高还是低,它都很难像真正的银行那样发挥融资的功能。在青苗法的运作中,权力因素发挥了关键作用,正是由政治权力支配下的身份差异决定了其中的利害关系。这种身份差异不是上户与下户的差异,而是官户形势户与民户之间的差异,即有权者与无权者的差异。
因此,青苗法运行约50年所体现的不是金融的逻辑而是权力的逻辑,最终呈现的结果必然是赢者通吃。金融帝国的表象之下,是权力支配财产的严酷现实。
青苗法的钱最终进了谁的腰包?
在约50年时间里,青苗钱似乎可以简化为这样一个过程:
抑配民户→收息于官→形势冒请→官物失陷
就此可以推理得出,在这个过程中财富所呈现出的移动轨迹是:
平民百姓→朝廷官府→形势之家
这个过程中所出现的“抑配民户”和“形势冒请”等种种乱象,深刻地反映了青苗法这样一种官府借贷在其下乡过程中所遭遇的制度困境。落实到实际层面的政策,不仅没有按照政策设计者的计划运行,反而走向了其反面。
在熙宁新法推行之前,王安石与司马光之间有一场关于理财的著名争论。王安石认为:“善理财者,民不加赋而国用饶。”司马光就此批评道:“天地所生财货百物,不在民,则在官。”孰是孰非,历来争论不休。
秦晖先生评论说:
在传统中国语境中,“官”与“民”这对对立范畴是有双重含义的:一方面“民”可以表示与国家或君主相对的私人或“臣民”之意,北宋司马光所谓“天地所生财货百物,……不在民,则在官”即指此义而言。另一方面,“民”也可以表示与权贵势要相对的下层平民或“庶民”“下民”之意,因此陆游又有这样的议论:“自古财货不在民又不在官者,何可胜数?或在权臣,或在贵戚近幸,或在强藩大将……”显然,这两种含义是不同的:司马光强调的是“君民”之别,而陆游强调的是“绅民两歧”。由此“官、民”对举也有二义:一为“公私”之别——“官”在这里指“公家”;一为“贵贱”之别——“官”在这里指权贵。
就青苗法而管窥财富的流动状况,其最终的归宿,可谓不在民(平民百姓),又不在官(朝廷官府),而在形势之家。
这确实是名为“抑兼并”,实为“助兼并”。但这两个“兼并”的含义并不一样。以官府之威,迫使平民富户出钱,这是所谓的“抑兼并”;以权势之便,获转贷之利,这是真正的“助兼并”。
历史给了王马之争以发人深省的答案。青苗法的官贷困境,尽在于此。青苗法之困境,实为大宋之困,体制之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