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晋城市档案馆召开会议专题学习国家档案局第22号令《电子档案管理办法》。
《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电子档案的定义和适用主体,细化了相关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对电子档案的形成、整理、归档、移交、接收、保管、处置、开放、利用等生命周期全过程进行了全面规定。是贯彻落实档案事业“十四五”发展规划要求、深化档案信息化战略转型的重要举措,对提升档案工作的现代化和信息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强调,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档案已成为档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全体干部职工要加强业务学习,深入理解《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不断提高新形势下档案工作能力。要加强调查研究,提前谋划,加强与有关单位的沟通协调,积极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工作举措,做实做细基础性、前期性工作,努力构建与数字晋城相适应的档案现代化工作体系,不断提升我市电子档案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