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南都记者从江西高院公布的案件详情中获悉,江西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快递员上门揽件盗窃案件。某快递公司员工欧某在家具厂上门揽件、接收家具物流发货,装车时趁人不备盗窃家具木椅92箱,价值12919元。欧某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据介绍,被告人欧某系赣州市南康区某快递公司员工。2024年2月至3月期间,欧某在南康区某三家家具厂上门揽件、接收家具物流发货,在家具厂装车时,多次趁人不备将不属于物流发货的家具偷偷装上车,后将盗窃所得的家具低价转卖给王某(另案处理)。
经核查,欧某共盗窃家具木椅92箱,价值12919元。2024年4月,欧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欧某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对欧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291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等,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欧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采写:南都记者张林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