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宁德,男子1994年结婚时,花100元办了新婚夫妇纪念险,30年后,到了珍珠

天狼看法 2024-11-02 13:49:55

福建宁德,男子1994年结婚时,花100元办了新婚夫妇纪念险,30年后,到了珍珠婚可领1500元纪念金,可男子去领时,相关部门却要求他退保,只退230元。说他参加的是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不符合城乡居民保衔接的政策。男子很愤怒,觉得自己被耍了。

(来源:第一帮帮团)

1994年,雷先生和情投意合的女人领了证,在那个物质不充裕的年代,他花100结婚,为自己和妻子办理了一份新婚夫妇纪念险。

那时的100元,对于雷先生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数目,但他花的心甘情愿。

保险单上清晰地写着:珍珠婚纪念日,也就是在婚姻走过30个年头后,他们能领取1500元纪念金。

雷先生觉得这个很有意义,就当理财了。

时光荏苒,雷先生和妻子从青丝到白发,已携手走过了30个春秋。

2024年,在雷先生夫妻的珍珠婚纪念日这天,他找出那张泛黄的保险单,夫妻俩一起去了相关部门,领取1500元纪念金。

他们决定领了钱,带着儿女们一起下馆子庆祝一下,钱虽然不多,但是很有价值。

夫妻相互扶持过了这么多年,吵过架,红过脸,也冷战过,但打打闹闹却从来没提过离婚,也没把家过散伙,相濡以沫走过来,把亲情变成了爱情,真的不容易。

没想到,工作人员告诉他,根据最新的城乡居民保衔接政策,由于他参加了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这份新婚夫妇纪念险无效,必须办理退保手续。

雷先生气坏了,自己30年前的一份美好愿望,竟会因为政策的变动而化为泡影。

这份保险,对他们夫妻来说,不是一笔钱,是坚守婚姻的见证。雷先生觉得自己被耍了,很愤怒。

妻子看雷先生闷闷不乐,安慰他无所谓,家里有没有这1500元,不受啥影响,又不是一笔大钱,就当当初没做这份保险就好了。

可在雷先生看来,这不是钱的事,想起来就窝火又憋屈,如果不符合规定,当初干嘛给上这份保险?保险合同不是一张废纸,签订了就有了约束力。

于是,雷先生一怒之下,联系了媒体,曝光了这件事。

在他看来,94年一个月工资都没有100块钱。现在退230?这不是胡扯吗?没诚信,用2014年文件约束1994年的合同?

当时收钱不审核,现在说不符合,当时100元的购买力,和现在的230元能一样吗?诚信在这个地方一文不值。

这个是94年购买的保险,城乡居民保险是什么时候开始的?单方面用新生的保险,否定以前的保险合同约定? 用当下流行的一句话说就是:网友:远看是文明的灯塔,近看是海盗举着火把。

那么,雷先生遭遇的这件事,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呢?

1、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

《保险法》第13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雷先生在1994年购买了新婚夫妇纪念险,并支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也向其签发了保险单。

因此,该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

2、保险合同的变更,通常需要双方协商一致。

《保险法》第15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公司单方面以政策变动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即使政策确实发生了变动,也应当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即新的政策,不能影响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的效力。

3、保险公司的诚信义务与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5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之一,应当诚信履行义务。

具体到本案,保险公司以政策变动为由,拒绝履行支付纪念金的义务,违背了诚信原则。

同时,根据《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所以,如果保险公司拒绝履行支付纪念金的义务,雷先生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的金额,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计算,即1500元纪念金,减去已经退还的本息230元后的余额。

对于雷先生遭遇的这件事,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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