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贺州,男子乔迁新居,专门在家中宴请亲朋好友。没想到,朋友饮酒后开车回家,路上

阿尧看社会 2024-11-02 16:43:58

广西贺州,男子乔迁新居,专门在家中宴请亲朋好友。没想到,朋友饮酒后开车回家,路上竟发生车祸死亡。事后,朋友家属怀疑有劝酒行为,也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将男子以及同桌3名宾客告上法庭,索赔丧葬费、抚慰金等427984元。可男子却辩称:已经叮嘱注意安全了!法院审理后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广西高院)

陈富强在城里买了一套新房子,正式入住之后,按照当地的习俗,乔迁新居要邀请亲朋好友过来庆祝庆祝。

徐勇是陈富强的发小,同时也是陈富强的远亲,自然也在邀请之列。酒桌上,徐勇望着意义风发的陈富强,又想起自己还蜗居在农村老家里,不由的叹了几口气,开始借酒浇愁起来。

宴席结束之后,徐勇已经有些醉意了。此时陈富强正忙着送其他的好友,并没有注意到徐勇的状态,只是在徐勇上车之前,叮嘱徐勇:路上开车慢点,注意安全。

万万没想到,徐勇驾车在回家途中,因为饮酒无法集中精力,与前车未能保持安全距离导致车祸,徐勇因伤势过重当场死亡。

后方通过抽取徐勇血液发现,徐勇血液中酒精含量已经严重超标,构成醉酒驾驶,应为此次交通事故负全责。

事后,徐勇的家属不干了,一纸诉状将陈富强、3名同桌好友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42万余元,并提出以下理由:

陈富强作为酒席的组织者,在明知徐勇已经喝酒的情况下,依旧让他独自驾车回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桌喝酒的3名宾客,在宴席过程中,存在劝酒的行为,这才导致徐勇醉酒后驾驶,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死亡的,还应该赔偿丧葬费,死亡抚慰金。

同桌3名宾客辩称:

事发时,陈富强将他们三人与徐勇安排在一桌,彼此之间并不相识,在酒席中也没有劝酒行为。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徐勇作为一名成年人,期间一直独自饮酒,应该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陈富强辩称:

事发当天,前来参加宴席的亲朋好友众多,陈富强虽然作为酒席的组织者,如果要求他对所有亲朋好友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已经超出了他的能力范围。

除了徐勇之外,其他参加宴席的宾客,均没有出现任何意外,故徐勇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作为活动组织者,当参与人员出现意外,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徐勇的家属主张,徐勇是参加完宴席后独自驾车回家,却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徐勇离开陈富强家中后,是否还存在饮酒行为。故无法证实徐勇是在陈富强家中喝醉,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同桌的3名宾客,与徐勇并不相识,也不存在劝酒行为,故自身并无过错,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对当事人有失公平。

综上法院判决,陈富强、同桌3名宾客并无过错,无需担责。徐勇作为一名成年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驳回徐勇家属的所有诉求。

对此你怎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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