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中豫格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遴选子基金管理人的公告
河南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资本集团”)拟发起设立首期规模10亿元的河南中豫格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下简称“中豫格林基金”)。根据工作安排,现面向社会公开遴选子基金管理机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子基金设立要求
(一)投资方向
围绕河南省“7+28+N”产业链群和各地市产业特点,开展产业投资、项目导入和资本运作,推进河南省新能源资源有序开发与先进制造业协同发展。
(二)子基金资金募集
原则上,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募集子基金总规模不低于30%额度的资金。
(三)子基金管理费
原则上,每年度管理费不超过实缴金额的2%。
(四)投资决策
子基金采取市场化机制运作,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依据合伙协议等相关约定进行投资决策。
(五)利润分配
原则上,子基金采取“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自设立之日起不进行循环投资。自单个项目取得退出资金即按照分配日各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子基金设置不低于年化6%的门槛收益,超过门槛收益部分的20%奖励给基金管理人,剩余部分由出资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六)投资限制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战略配售、定向增发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以股权投资为目的可转债除外,但不得从事明股实债);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七)退出机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豫格林基金有权要求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约定计算:
子基金未按合伙协议约定投资且未能有效整改的;
2.中豫格林基金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后,未在6个月内完成子基金工商设立登记的;
3.子基金完成工商设立登记后,子基金未在12个月之内开展项目投资或决策的;
4.子基金运营有违法违规行为并被依法查处的。
子基金管理机构申报条件
(一)运营资质
1、子基金管理机构应是在中国大陆工商依法设立,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已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管理人登记,财务状况及信用状况良好。
2、具有健全的投资管理、风险控制、财务管理、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符合备案登记等管理规定。
3.未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列为异常机构且不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等情形;最近三年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二)管理团队
1、核心管理团队应当至少拥有3名具备3年以上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员,团队成员合作关系较为稳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最近3年不存在法律法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其从业资格进行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2、管理机构/核心管理团队的成员具有良好的历史业绩。核心团队至少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投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0%)。
(三)项目储备
子基金管理机构拥有较强的行业研究能力,了解河南省相关领域及产业发展情况,具备明确的落地项目。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须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行业排名在前50名的基金机构或在细分领域排名在前3名的基金机构(具体参考清科创业等权威机构最近一次发布的相关行业排名);
(2)国有基金管理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共同累计管理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实缴规模不低于30亿元;
(3)基金管理机构具备较强的产业背景,可根据其储备项目实际情况设立CVC产业基金;
(4)能够统筹河南省内新能源资源,提供新能源开发项目的机构。
子基金管理机构遴选程序
(一)公开征集
本次申报时间不设限,长期有效。
(二)初审立项
中豫格林基金对子基金进行初步筛选,对符合投资方向和投资条件的子基金进行立项。
(三)尽职调查
立项通过的,由中豫格林基金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尽职调查机构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开展尽职调查,着重对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历史业绩、组织架构、专业化经营、投资决策、投后管理、风险控制和法务、财务、业务等重要信息全面核查。
(四)投资决策
完成尽职调查后,中豫格林基金将子基金设立方案、投资建议书、尽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提交中豫格林基金投委会进行决策。
申报方式
请按照附件内容(附件详见文后)提交申请与材料,须同时提交电子版材料与纸质材料。
电子版材料提交至邮箱wlb0503@163.com;纸质版(加盖公司公章、骑缝章),提交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东路心怡路楷林IFC-B座25楼。
特别说明
1.申报机构应承诺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负完全责任,提供虚假材料的,中豫格林基金将不再进行合作,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2.本遴选公告仅是一种要约邀请行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要约。子基金管理机构根据上述程序择优确定,如未入选不再另行通知。
3.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