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蒋荣熙,驾驶东莞市途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粤SDN7838小型新能源汽车,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当事人未在限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虎门大队(地址:东莞市虎门镇长德路22号,联系人:谢警官、郑警官,联系电话:0769-85104773)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虎门交警大队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