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云南正式实施“痛经假”,引发网友热议。据统计,全国目前已有20个省份实行“痛经假”。
不过,“痛经假”要怎么休?记者调查后发现,其实从30多年前开始,各地就已陆续有相关“痛经假”的规定出台,不过多数需要出具相关医疗机构的证明。不少女职工表示,考虑到工作、职场环境等原因,实际上请“痛经假”的人并不多。
11月4日,有业内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多地明确规定女职工“痛经假”的相关条款,主要是为了更好保护女性的权益,优化女职工的工作环境,而且相比于产假、婚假等,“痛经假”覆盖的女职工数量更庞大。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要考虑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例如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鼓励用人单位给女职工放“痛经假”。
云南新规:
重度痛经女职工
经确诊后经期给予1至2日休假
据云南省政府网站公布的信息显示,《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于9月3日的第十四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11月1日起实施。
其中,“患有重度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经期给予1至2日的休假”的规定引发网友热议。
很多网友表示,云南出台“痛经假”对很多女性职工来说非常实际。“有时不舒服的那几天真的非常难受,虽然到了单位,但其实根本无心工作,还不如好好休息一下。”云南昆明的王女士说。
不过,也有很多人质疑,该政策实际落地会有难度。有网友称,一些单位连正常的周末双休都无法保证,更别说“痛经假”了。
记者注意到,云南省此次出台的《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除了“痛经假”外,用人单位应当为经期女职工提供的劳动保护还包括: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劳动;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或者相应价值的卫生用品,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从事野外、室外流动性作业和其他生产作业的女职工,根据不同季节提供相应的保健或者保护用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护措施。
记者调查:
大多数省市需要医疗机构证明
实际请假者并不多
记者梳理后发现,早在1993年,当时的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就已有对女职工月经期保健的相关规定,其中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在各地先后颁布的相关政策中,也早已有对“痛经假”的相关规定。
1991年颁布的《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中规定,“因月经过多或痛经确实不能坚持劳动的,经医疗部门证明,给予公假一至二天。医疗部门出具证明应公正负责。”而经过2020年修订,相关内容已调整为“因月经过多或痛经确实不能坚持劳动的,给予公假一至二天”。相比此前,修订后的办法删除了“经医疗部门证明”等内容。
此外,湖北、山西、福建等多地都有关于女职工在经期可以适当休假的相关规定。红星新闻记者调查后发现,大多数省市对于女职工休“痛经假”都需要相关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在实际工作中,真正因为痛经而请假的女性并不多。
北京一家三甲医院的护士侯女士告诉记者,虽然听说过“痛经假”,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包括她自己在内,几乎没有听说真的有人请这个假。她们是倒班制,如果生理期来的时候刚好赶上公休假,那就在家休息;如果没有赶上,那就尽量调休;实在调休不了,也只能坚持。“其实休息的时候用的也都是自己的假期,不会再多余请假。”侯女士说,因为生理期频繁休假,会影响工作。
在西安一家外资企业人力资源部任职的郝女士则提到,她所在企业每年会给员工6天的带薪病假,很多女员工生理期的时候会利用这个假休息。企业是定薪制,所以休假也不会影响收入,一般有少部分人会休满。“人力部门对这个还是比较放松的,也不需要医院的证明,只要在系统上进行提交,并由部门领导审核通过就可以了。”
不过,郝女士也表示,她从业以来,几乎没有遇到过有女员工因生理期而单独请假。“目前还没有听说过,但是如果员工真的提出来,又有相关规定的话,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专家说法:
不宜强制执行
可对执行“痛经假”企业给予财政补贴
一位业内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多地明确规定女职工“痛经假”的相关条款,主要是为更好保护女性的权益,优化女职工工作环境,而且相比于产假、婚假等,“痛经假”覆盖的女职工数量更庞大。
“当然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现实问题,比如请了‘痛经假’以后,由谁来支付企业的用人成本?是由女职工个人承担,还是尝试进行财政补贴?这些问题都值得继续探索。其实政府可以进行一些财政补贴,以便让女职工在实际工作中敢请‘痛经假’,也让企业有更宽松的给女职工放‘痛经假’空间。”该专家说,政策制定后,更重要的是如何真正落实。当然,这个政策也不适合强制企业执行,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决定,因此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还需要有一定的灵活性。
不过,该专家也表示,虽然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会有一些需要继续摸索的地方,但此类政策的出台整体上是积极的,可以引起对女职工身体健康、职场环境的进一步关注。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痛经假”的内容不具有强制性,女员工不能单纯强制要求休假,如果符合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具备医师的证明,可向单位提出要求;如果单位不批准假期的,职工首先与单位领导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等相关部门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