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阳,女子与丈夫分居期间,送女儿去见儿子离开时被丈夫持刀残忍杀害。据女子家属介绍称,女子曾协议、起诉离婚均未果,事发当天女子是因收到儿子想妹妹的短信,才将女儿送过去的。目前,公安机关已发布通报确认女儿遇害!
(来源:潇湘晨报)
36岁男子王某与女子洪某是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对子女。可二人结婚后,王某却经常家暴洪某。
今年9月份,洪某还曾被将王某掐至昏迷和小便失禁。为此,洪某坚持要求与王某离婚。
二人协议离婚时约定,女方抚养女儿、男方抚养儿子。可真正到了约定去民政局领证之日,王某却又反悔了!
因王某不愿意协议离婚,洪某随即又起诉离婚。可到了开庭之日,王某又不愿意出庭应诉。
洪某因两次尝试离婚未果,便带着女儿外出租房躲着王某并心想等分居一段时间后,再来起诉。
11月3日,洪某收到儿子发来的信息说,想妹妹了!洪某当时没多想,就带着女儿来到王某家中。
洪某本想和女儿一起来一起走的。可因儿子说想和妹妹多玩一会,洪某便同意了并独自驾电动车离开。万没想到的是,洪某驾车离开时出事了!
案情显示,洪某骑电动车离开时,王某驾车从身后撞击了电动车三次。洪某倒地后,王某将其拖到旁边的小竹林,往其身上共捅了十几刀致死。
洪某家属表示,之前为了防止发生意外,洪某去民政局、法院开庭时家属都会陪同。
可没想到的是,一次没跟着洪某就出事了。而且,王某作案时所使用的刀疑似是刚买的新刀。
1、有网友质疑称,离婚30天冷静期到底还有没有必要存在!难道男子不出庭,就不能离婚了?
也有网友质疑称,难道一方不愿意出庭应诉,法院就不能判决双方离婚么?这样的规定合理么?
2、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协议离婚确实有30天冷静期。但是,这仅限于协议离婚。起诉离婚不受此限制。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具体而言,王某不出庭应诉只是放弃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但洪某还是要能拿出报警记录、就诊记录来证明经常被王某家暴导致就医等证据,即便不能举证,分居满二年也属于感情破裂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也会判决准予二人离婚的。
其次,案发时二人已经分居且王某是利用洪某送女儿过来见儿子离开时作案的。也就是说,即便二人已经正式离婚,王某想作案还是会作案的。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致被害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死刑。
从刑法上讲,不论二人是否离婚,都不影响王某行为的定性,且其系明显的有预谋故意杀人。
最后,从刑法上讲,不影响王某行为的定性。但从民法上讲,二人的财产分割,就另当别论了!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具体而言,只要二人还没有领离婚证,二人名下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洪某去世后,理论上应由其父母、两个子女及丈夫王某共同继承遗产。
民法典第1125条同时还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也就是说,由于王某是故意杀害洪某的,因此,其要用其一半夫妻财产的份额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且洪某一半份额的夫妻财产其已没有继承权。
3、冲动是魔鬼!不知道王某作案前有没有想过自己这样做,会让自己的一对子女一日之间同时失去父母的后果!这才是本案最让人痛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