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害两男!”河南商丘,已婚男子与已婚女子发生不正当关系,被对方丈夫发现后,拒不认错与对方丈夫对骂,而后见对方删除自己的联系方式与丈夫外出打工,又通过短视频软件偷偷联系对方。结果悲剧了,成功激怒对方丈夫被对方丈夫杀害。事后,法院认为男子本人是引发本案的主要原因,判处对方丈夫犯故意杀人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男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这样判!(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据悉,2年前,已婚男子田某与已婚女子王某发生不正当关系被王某的丈夫闫某发现。
闫某怒不可遏与王某大吵了一架,而后又用王某的手机上的社交软件联系田某,责骂田某。
田某拒不认错,不甘示弱地回骂闫某。
而后,闫某挂断电话,见王某不断道歉,并将田某的联系方式删除,保证不再与田某联系,与自己一起外出打工,便选择原谅了王某、田某。
随后,闫某带着王某外出打工。
谁料,田某并不死心,又通过短视频私聊王某,闫某得知后非常生气,欲伺机报复田某。随后买了一把斧头,多次到王某家附近踩点,在一天晚上,趁田某回家途中不备,拿斧头朝田某头部连砍两刀,导致田某当场死亡,而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不久,警方就找到闫某,而后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闫某立案调查。
与此同时,田某的家属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严惩闫某的同时,并判令闫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丧葬费等等100万元。
《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审法院查明上述事实,认为闫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过程中使用斧头砍击被害人田某头部致其脑J迸裂,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闫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当庭认罪悔罪,依法从轻处罚。
被害人田某与闫某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是引发本案的主要原因,可以对闫某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判决闫某犯故意杀人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认为,田某家属主张的精神损失费、死亡赔偿金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3.9万余元丧葬费应当予以支持,考虑到闫某家属庭审前自愿赔偿8万元给田某家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确认,判决闫某赔偿田某家属8万元。
一审判决后,田某的家属表示不服提起上诉。田某家属认为,原判不支持死亡赔偿金不当,且田某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原判量刑轻,应判处闫某死刑,立即执行。
二审法院这样判!
二审法院指出,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2条第1、2款的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认为,原审法院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确定被告人闫某应赔偿田某家属丧葬费损失3.9万余元并无不当;闫某通过其亲属自愿赔偿8万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判决予以确认,亦无不当。
《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2款、第229条和第237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对第一审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被害人亲属对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不服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除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以外,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田某家属作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提出上诉,缺乏法律依据;检方亦未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且被害人田某与闫某妻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被闫某发现,在闫某妻子与其断联后仍主动联系,再次被闫某发现,违背社会伦理,对本案引发存在过错,原判根据闫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态度等,对闫某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
故田某家属就刑事部分提出的上诉意见不能获得支持。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判决并无不当,最终裁定驳回了田某家属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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