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欠款后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把财产给配偶
债权人无法通过执行实现债权
又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基本案情
李某欠某运输公司购车款,后李某与妻子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房产及车辆归妻子所有,房贷、车贷由李某承担。因欠款未还,某运输公司在申请执行时发现李某存在借离婚逃避债务的情况,遂将李某与其妻子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二人关于财产处置的约定,并要求判决李某对房产、车辆享有50%的财产份额。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运输公司对李某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发生在离婚协议书签订前,离婚协议书关于夫妻共同房产、车辆归李某妻子所有,房贷、车贷均由李某承担的约定,系李某对自己享有份额的放弃,导致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李某该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影响到某运输公司债权的实现,符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故判决撤销李某与妻子关于分割车辆的约定,李某对车辆享有50%的财产份额。案涉房屋虽在离婚协议书上进行了约定,但在李某与妻子协议离婚之前该房屋已出卖与他人且办理了变更登记。鉴于卖房时间与协议离婚的时间间隔较短,在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卖房款已不存在的情况下,法院判决李某享有剩余卖房款50%的份额。
法官说法
1.夫妻为逃避债务,在离婚协议中放弃财产份额的约定,可视为负债一方实施了一定的无偿处分行为,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1)在债务人实施无偿处分行为之前已经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如债权不存在、无效或者因得以清偿而消灭、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权的,撤销权将不存在或消灭;(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无偿处分行为;(3)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4)不超过撤销权行使期间。
3.离婚协议中哪些约定可以撤销
离婚协议中关于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的约定具有人身属性,不适用撤销权的规定。
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属于意思自治范畴,应综合考虑离婚原因、子女抚养、离婚过错、是否有害债权等因素,如财产分割明显失衡、债务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存在借离婚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故意,债权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债权限额内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