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民间习俗,彩礼是男女缔结婚姻关系之时,双方家庭必然考虑的重大问题,也是谈婚论嫁不可避免的话题。若是男方给了彩礼后悔婚,女方能拒还彩礼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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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去年末,家住商河县的小张和小李经媒人介绍,两人很快坠入爱河。三个月后,发展到谈婚论嫁的地步,小张按当地习俗给女方彩礼款和物品共3.7万元。然而,没过多久,两人因琐事闹起矛盾,爱情的甜蜜戛然而止,两人最终分手。
小张觉得窝火,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款,小李坚决不退。后来,小张迫于无奈将其起诉至商河县人民法院,要求对方全额返还彩礼款及物品。
法院审理
小李在庭审中答辩认为,是原告主动提出的退婚,按照老家的风俗,不应该返还彩礼,并且数额与事实不符,只收到2.6万元的彩礼,属于赠与不应返还。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但在缔结婚姻过程中产生矛盾,无法继续相处,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作为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予以返还。原告在恋爱关系期间送给被告的礼物,以及恋爱期间的各种消费支出、给原告的转账钱款属于赠与,原告要求返还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小李返还彩礼款2.6万元。驳回小张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一、彩礼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收受彩礼一般是男女双方或者其家庭的一种自愿赠与行为,这种赠与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
但赠送彩礼与普通赠与是有区别的,它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即男方赠送彩礼的目的是与女方结为夫妻,女方一旦接受了彩礼,也是表示同意与男方结婚这一所附条件。
所以接受彩礼后如果由于种种原因,女方不能与男方结为夫妻,原则上应退回彩礼,男方明确表示放弃的除外。
二、彩礼的返还情形?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即使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如果双方实际上并未共同生活,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这种情况下,返还彩礼的数额可以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如果彩礼的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且这种情况发生在婚前,那么给付人有权要求返还彩礼。
典型意义
彩礼不仅仅是一种法律行为,它还深深植根于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在很多地方,彩礼的多少和种类常常与当地的经济条件和社会地位相关联。彩礼的给予和接收不仅体现了双方家庭的经济状况,也反映了对未来婚姻的期望和承诺。
法院在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不会仅以是否办理婚姻登记作为衡量标准,而是更会关注实质要件,即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否共同生育子女、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过错、彩礼数额以及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确定返还数额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婚姻属于人生大事,需要谨慎为之,同时我们要加大普法宣传,倡导正确婚恋观,深入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新风,引导良好社会风尚,小家幸福,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