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四川,一男子在暴雨天跑到别人家鱼塘抓鱼,结果起身时没站稳,脚下一滑掉进鱼塘中溺亡,事情发生后,男子家属跑道鱼塘主家,要求赔偿720000元,说人家没尽到防护与提示义务,一气之下将鱼塘主告上法庭。而鱼塘主认为自己没有保护偷鱼贼的义务,而且自己都没要他们赔偿损失,他们还有理了?最后的判决让人唏嘘不已。
张勇躺在沙发上看着外面下着雨,实在是没意思,不知道干点什么。
到了晚上雨也没有停的意思,他想来想去,突然想到前几天听村民说陈龙家鱼塘里的鱼又大又肥,要不去鱼塘抓几条鱼?
张勇按捺不住内心的贪念,决定实施偷鱼行动。他携带渔网,趁着夜色摸到了陈龙家的鱼塘边。
到了鱼塘后,因为是黑天,他鬼鬼祟祟的的钻进去,开始摆弄着渔网。
没一会就捞上来了好几条大鱼,心里美极了,他还想着这天气回家红烧一条,在喝上点小酒,别提多美了。
谁知天有不测风云,当他起身收网准备走的时候,脚下一滑,一头就栽到鱼塘里。
因为一直下雨,让原本一米多深的鱼塘,涨至2米有余。
张勇拼命的挣扎呼救,本身就不会游泳,又过于惊慌,他怎么都爬不到岸边,没过多大一会,他就没了力气,逐渐的被鱼塘吞没,最后溺亡。
张勇彻夜未归,妻子很是担心,冒着大雨出门寻找,可是跑了几个地方都没找到,最后报警求助。
警察经过搜寻,最终在陈龙的鱼塘中找到了已经死亡的张勇,后经排查,排除了他杀的可能,认定张勇系自己溺亡。
当陈龙得知消息时,也是震惊不已,他没想到,张勇会死在自己的鱼塘里,虽然知道张勇平时游手好闲,不干正事,但是怎么说也是一条人命,很是惋惜。
然而,更让他无语的是,张勇的家属竟然将矛头指向了他,认为他没有尽到防护与提示的义务,是导致张勇死亡的主要原因。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指控,陈龙感到无比冤枉。他认为,自己的鱼塘是私人承包的,并没有对外开放经营。
因此,他没有义务为“偷鱼贼”设置防护栏或者警示标志。
而且有监控视频也能证明,张勇作为成年人,明知道下雨危险,还不收手。
最终在偷鱼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他自身就有重大过错,自己都没要他们赔偿损失,他们还有理了?
可是张勇妻子并不这么认为,她坚持认为,陈龙作为鱼塘的主人,有责任确保鱼塘周边的安全。
即使鱼塘是私人的,但也不能忽视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如果陈龙在鱼塘边设置了防护栏或者警示标志,张勇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意外,因此,陈龙应该对张勇的死亡负责。
最后她将陈龙告上法庭,她要求陈龙赔偿张勇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720000元。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才认定这件事呢?
1、张勇妻子认为张勇是因为陈龙的鱼塘没有设置防护栏或者警示标志。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陈龙的鱼塘系私人承包,并未对外开放垂钓、参观等经营性活动,其主要用途为养殖。因此,从法律角度讲,该鱼塘不属于公共经营场所。
2、陈龙认为张勇偷鱼在先,自己没注意掉到鱼塘溺亡,应该由自己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张勇作为成年人,对暴雨天气及鱼塘周边的环境应有足够的认知。
他明知鱼塘水深且周边湿滑,仍冒险前往偷鱼,最终导致溺亡。
这一行为属于自陷风险,应对自己的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而且陈龙表示事发路段为历史形成的田坎路,自己之前就掏钱已用混凝土夯实路面,增加了宽度和安全性。
此外,村里在公路转入田坎路口处已设有警示标志牌,提醒“池塘水深,严禁下塘玩水”。自己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3、法院最后判决:考虑到陈龙作为鱼塘的经营者,虽未对外开放经营,但对可能进入鱼塘区域的人员仍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同时,法院也认定张勇是在偷鱼过程当中发生意外,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对自己的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鱼塘主陈龙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71200余元,其余损失由张勇家属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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