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茂名,高三女生中午突然在学校跳楼,班主任和学校却瞒着家长。家长找到学校,校领

小琴看世界 2024-11-06 23:34:41

广东茂名,高三女生中午突然在学校跳楼,班主任和学校却瞒着家长。家长找到学校,校领导把家长们拉去一个酒店,开了几个房间。告知女孩中午跳楼的消息。几个小时后,学校领导才告知家长,女孩遗体已经被送去殡仪馆。女孩姐姐说,女孩临走前留下一封遗书。整件事情中有5大疑点值得深思。

(案例来源:潇湘晨报)

高三女孩林某某,于11月5号中午时分,在学校跳楼。

事情经过大致如下:

女孩虽然性格内向,但她品学兼优,勤奋努力。

女孩家距离学校近,因此,她每天回家吃饭。

但奇怪的是,5号中午,女孩家里却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称是林某某同学,说林某某会自己回家,让家长不要去接。

平常学校是11点25分放学。正常情况下,女孩会在11点40分到家。

可是那天,直到12点,女孩都没有回家。家长有些着急,就给来电那个学生打电话,却无人接听。

家长以为女儿在学校吃饭了,也没当回事。

下午1点13分,班主任却打来电话,确认他们是林某某家长后,班主任啪一声挂断电话。

家长感到奇怪,就打过去,却跟之前打那个学生的电话一样,依旧是无人接听。

种种反常现象,让家长感到不妙,他们去学校找领导和班主任。

不料学校领导却开车把他们拉到一家酒店开了几间房。

就在家长们疑惑不解的时候,学校领导才告诉他们,林某某中午在学校跳楼,抢救无效后已经死亡。

领导的话犹如晴天霹雳,让女孩家长不敢置信。他们怎么能想到,早上还好好的女儿,竟然顷刻间跟他们阴阳两隔。

于是,整整几个小时,家长愤怒,到下午五六点,眼看家长情绪失控,学校才告诉他们,孩子的遗体已经被送到殡仪馆。

民警对双方进行调解,听说女孩还留下一封遗书。

这就是整件事的大致经过。其实我们可以从里面发现5个疑点。

第1个疑问:中午林某某不回家,为何是同学打给家长的?

学校中午11点25放学,女孩是12点23分跳楼。

也就是说,同学给家长打电话时,女孩还在,那为何不是女孩跟父母说?而是让父母不认识的同学告诉父母?

第2个疑问:既然是女孩同学打电话告诉家长,说明该同学跟女孩感情不错,为何事后又不接家长电话?是害怕吗?

第3个疑问:女孩出事,班主任没有第一时间通知家长?而是在下午一点半确认家长身份后挂断电话,之后就不接电话。

是不敢跟家长说?还是怕没法交代?

第4个疑问:女孩出事,学校领导难道不该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吗?

可是老师没有,学校领导也没有。

下午一点多,家长找到学校后,校领导把家长拉倒酒店,开了几间房。

请注意,是开了几间房,而不是一间房。

如果说校长这样是为了怕家长在学校闹事,影响不好,那开几间房又是为何?

第5个疑问:女孩死后,为何不通知家长来看,而是送去殡仪馆?

一般情况下,学生出事,不管是学校领导还是班主任,都应该第一时候通知孩子家长。可该学校这么做是想干嘛?隐瞒还是拖延?

不管是隐瞒还是拖延,事情真相早晚会被揭穿,他们又能隐瞒多久?

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1、学校在孩子出事后没有通知家长,侵犯到家长的知情权。

家长把孩子送进学校,不管是孩子生病还是学习上思想上的异常,学校老师都应该及时跟家长联系。

可女孩出事后,班主任和学校领导都没有告诉家长。

学校可能是怕家长闹事,但这样的事情能瞒得住吗?

如果学校想解决问题,应该第一时间通知家长,而不是中午十二点多出的事,他们却隐瞒到晚上五六点。

2、学校领导没有通知家长,就把女孩的遗体运到殡仪馆,严重侵犯到孩子的人格尊严权。家长有权请求学校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孩子跳楼后,学校没有通知家长,孩子抢救无效后,学校没有通知家长,还私自把遗体送去殡仪馆。

学校这种行为,不仅侵犯到女孩的人格尊严权,还侵犯到家长的知情权。女孩父母有权请求学校承担民事责任。

3、学校同时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不知道女孩是否满18岁,如果女孩不满18岁,学校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女孩已满18岁,那么在调查女孩跳楼真相后,学校可能会承担部分责任。

女孩几个月来精神压力大,明显异常。学校老师没有及时跟家长沟通,家长也没有发现女儿反常。

高三学生,学习压力大,如果老师和家中能够及时疏导,或许悲剧就可以避免。

对此,有人提议给高三学生过装修,减轻孩子学习压力。让孩子们有一个健康的未来。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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