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11月7日消息,司法部原党组成员、副部长刘志强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刘志强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公开履历显示,1963年7月出生的刘志强是山东鄄城人,1984年从国际政治学院英语系英语专业毕业后,进入公安部任外事局干部。
他曾长期在公安部任职,先后担任公安部外事局欧洲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公安部外事局欧美处副处长、处长,公安部外事局国际联络处处长,公安部外事局副局长等职;2004年2月,任公安部外事局局长;2005年10月,任公安部国际合作局局长。
2012年6月,刘志强任青海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
2016年1月,刘志强离开青海,任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直至去年6月离任。
离任不到1年,2024年4月刘志强即被查。
2024年10月22日,中纪委网站发布消息,司法部原党组成员、副部长刘志强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通报显示,经查,刘志强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背组织原则,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及消费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亲属收受财物;公器私用,将手中的公权力作为谋私敛财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业务推广、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刘志强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刘志强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