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哥哥想买房,因他不在家,弟弟出面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首付款30万,父母出26万,哥哥出4万。第二日,中介说弟弟无资格贷款,要求全款支付,父母把小儿子的房子变卖60万,为大儿子买房。6年后,房子升值到200万,哥哥要求弟弟过户,并答应给60万。弟弟却要求一人一半。弟兄俩闹到了调解室。
(案例来源:金牌调解)
李武想起多年前那一幕,都会后悔不已。
他家弟兄两人,父母为哥哥取名李文,为他取名李武。寓意文武双全。
哥哥大学毕业后在武汉工作,他跟父母在老家,父母为他在老家盖了一套三层自建房,房屋装修全部按照城市房子的样式,装修费耗资20万。
父母看着装修好的房子,感慨着说:“你哥将来在大城市,这房子给你,让你在老家娶媳妇,将来我和你妈跟你们住。”
原本,父母的打算是,哥哥上了大学,花了不少钱,而他很小就辍学打工,为家里做了贡献。因此,家里房子给他。如果哥哥买房,父母出首付。贷款由哥哥还。
父母的这个提议,哥哥也接受。
2015年,哥哥打电话回来,说他在武汉看中一套房子,首付30万,他手里有4万,希望父母可以支付26万。
于是,李武带着父母给的26万赶到武汉,因为哥哥出差在外地,哥哥就委托他全权办理买房事宜。
李武首付30万,签订好房屋买卖合同,但让人意外的是,在李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第二日,中介找上门来,说他没有贷款资格,必须全款买房。
一个巨大的难题摆在全家人的眼前。李文一心想买房,房子已经支付30万首付款,如果全款,需要再支付60万,可父母前几年给家里盖房,又拿出26万给哥哥首付,父母已经掏空他们的积蓄。
此刻,上哪里去凑60万?
全家人苦思冥想一个晚上后,做出一个决定,把家里房子卖掉,给哥哥买房。
他们拿着60万卖房款给李文买房。因李文不在家,所以房屋买卖合同上,写的是李武的名字。
此后,一家人相安无事。在此期间,弟兄俩都先后结婚。
因为老家房子被卖掉,一时间没钱买新房,所以李武跟父母借住在一家仓库中,幸运的是,李武的新婚妻子并未因没有房子嫌弃李武。
时光荏苒,当武汉东湖樱园的樱花开满6茬时,李文那套房子收房,他让弟弟赶去,协商办理过户手续。李文承诺,等房子到手,他会把老家房子那60万还给父母。
李武却不答应:“哥,当初爸妈答应给你首付,你自己还房贷,可是你的房子不能贷款,最后爸妈不得不把老家房子卖掉,把60万拿来给你全款买房,如今房子升值到200万,怎么也应该给父母100万。”
李文却说:“当初买房时,你们给垫付了60万,自然应该还你们60万,凭什么给你们100万?”
李武被气笑了:“当初家里房子那么好,为给你买房,我们把房子卖了,之后我跟爸妈在人家仓库里住了那么多年,你给我们60万,好干嘛呀?要我说,干脆把这套房子卖了,咱们一人100万,都重新买套房子,你看咋样?”
李文却坚持认为他只用给父母60万就可以了。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1、李文只给父母和弟弟60万,有违诚信原则。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当初,李家父母跟两个儿子说好,老家的房子给弟弟,哥哥如果在城里买房,父母出首付,哥哥还贷款,可是,哥哥的房子却买了全款,为了凑够买房钱,父母甚至把小儿子的房子给卖了。
全家人齐心协力为哥哥买房,6年后房子交房,哥哥不但应该把房子的60万本金归还,更应该把房子的增值部分也给父母和弟弟,这样才显得公平。
可哥哥明知他在沾着光,却依旧只肯给60万,他的做法,不但显得薄情寡义,更违背诚信原则。
其实弟弟的提议很公平,但李文就是不听。
2、如果李文执意要给60万,李武该如何维权?
李武不用维权,因为房子登记在他名下。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既然房子登记在李武名下,他就是这套房子的真正主人,他对这套房子有处分权,以李武的为人,或许他会把房子卖掉,给李文100万,他自己100万。
可若是李文自己处理,他只会给弟弟60万,他自己要落140万,这就是弟兄俩做事的不同之处。
其实,明眼人都可以看出来,在这件事上,李文是沾了大光的,因为这套房子,首付他只出了4万,其余26万是父母出的,原本父母让他还房贷,结果因为不能办贷款,只好卖掉老家房子,又给他把剩下60万补上。
也就是说,这套房子,李文一共只出了4万,如今他却想得到140万,只给父母和弟弟60万。
要知道,一所装修好的房子卖掉,几年后再拿60万去重新翻盖,装修,耗时耗力。
当初,李武能答应把自己房子卖掉,给哥哥买房,已经做得很好,可他遇到了不识好歹的李文,把弟弟的付出看成是理所应当。也有了后来的矛盾。
对此,你怎么看?
用户44xxx78
果然是亲哥,4万投资转手140万,书读多了果然学识渊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