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时报记者王悦北京报道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在保障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支持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切实兜牢失业保障底线。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进一步细化了失业保险基金为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从政策对象、支付标准、经办模式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此项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执行至2039年12月31日。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问题日益凸显。这部分人群由于年龄偏大、技能相对落后等原因,在就业市场上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再就业难度较大。同时,他们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较近,养老保障问题尤为迫切。此项政策的出台释放了国家对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高度重视信号,这不仅表明了政府关注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还着眼于其长远的养老保障需求,体现了以人为本、全面保障的社会政策导向。”北京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王鹏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对大龄领金人员明确养老保险新政策
此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李忠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于大龄失业人员,明确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相关政策。《通知》规定,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年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在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如今,此次《通知》的发布正是对失业保险基金为大龄领金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的细化落实和具体部署。
从人员范围来看,《通知》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下称“大龄领金人员”),含续发失业保险金人员,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与此同时,《通知》明确了支付标准。大龄领金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而大龄领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或出现法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经办模式方面,《通知》要求按照“先缴后补”模式落实政策,大龄领金人员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后,可以到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
“政策的出台释放了国家高度重视大龄领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信号。大龄领金人员由于年龄、技能等原因,在就业市场上面临较大压力,而此项政策有助于减轻他们的生活负担,从而更好地应对就业压力;同时,有助于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确保基本生活无忧。”世界院士专家联合会执行秘书长、中国民协新质生产工委秘书长吴高斌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说道。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要求经办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主动告知相关政策。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实化各项措施,明确申领程序及办理流程,强化风险防控,加快政策落地见效。
持续帮扶大龄等就业困难群体
“对于大龄领金人员的帮扶不应仅停留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这一层面,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大龄失业人员的帮扶还需从多方面发力,以实现更全面、更深入的帮扶效果。”农文旅产业振兴研究院常务副院长袁帅对《华夏时报》记者指出。
事实上,中央始终关注着包括大龄领金人员在内的大龄就业困难群体的帮扶工作,并强调要守住兜牢民生底线。
9月26日,中央政治局会议部署重点做好应届高校毕业生、农民工、脱贫人口、零就业家庭等重点人群就业工作,加强对大龄、残疾、较长时间失业等就业困难群体的帮扶。
10月2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副司长陈勇嘉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近年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大龄、残疾、较长时间失业等困难群体的就业帮扶工作,推动健全了及时认定、优先服务、精准帮扶、动态管理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提升就业援助的精准性、可及性,助力困难人员就业。
在此情况下,针对大龄就业困难群体帮扶工作,王鹏建议,首先,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针对大龄领金人员的技能特点和市场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提升就业竞争力,实现再就业;同时,拓宽就业渠道,积极搭建就业服务平台,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合作,为大龄领金人员供更多就业机会,鼓励和支持大龄领金人员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另外,加强心理疏导和关爱,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能面临较大的心理压力和焦虑情绪,需要加强对他们的心理疏导和关爱工作,帮助他们树立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最后,除了基本养老保险外,还应进一步完善其他社会保障制度,如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为大龄领金人员提供全方位的社会保障支持。